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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方可施工。 第二条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必须附合新的供电系统图。用电单位必须按所注明要求及

2、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

3、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第六条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

4、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警告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警告牌不摘就不准送电。 第十二条井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

5、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十三条 需停电工作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填写“停电通知书”,事故停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如工作地点可能有沼气积聚,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 第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

6、 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 3、每年由机电科电管组对漏电继电器轮换上井进行一次调试。 第十八条对低压保护系统的整定值应严格按照《矿井低压电气保护装置的选择》进行,采区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护值,低压电缆应根据负载进行计算,防止芯线发热酿成事故。 第十九条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不许挤压,严禁使用铁丝悬挂,严禁供电电缆盘圈或∞字型,电气设备如被埋或受淋水侵蚀者必须处理,严重者应停止供

7、电。 第二十条信号、照明、通信线路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冷补要符合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塑料线、放炮线、黑皮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动力线和照明线放炮。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作操作线,不准将接地线剪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动力电缆接头采用冷补,在地面热补后,要对电缆进行“水浸”试验。 第二十四条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不准带电打开开关大盖进行检修和进行试吸。 第二十六条煤电钻电缆不用时,应停电盘放好,采掘机电设备司机,在完成任务离开工作岗位时

8、应把开关把手打到零位闭锁。 第二十七条井下采掘增装电气设备,必须填写“用电申请”由机电科批准并指定安装位置,不准私自接火,以防变压器过负荷,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时,要追究私接区队机电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操作低压设备的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运转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井下采掘机电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有权对违犯制度的现象提出意见,对违章作业者有权加以制止。 第三章 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机电科负责提供井下供

9、电系统图和采掘区队接续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短路电流值及保护装置整定值,井下机电安装队和各采掘队按供电系统图及设计整定值施工和整定各管理范围的电气设备。若设备及电路与供电系统图不符者,应及时报机电科,未经机电科同意,应按原供电系统图施工和整定。 第三十一条机电科电管组要随时掌握整个供电系统的运行状态,保持供电系统与图纸资料相符,经常对采掘区队供电系统进行检查,根据供电系统及负荷变更情况,汇报机电科主管井下技术员,随时计算其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过流继电器整定数据,并校核其灵敏度,当需要变更整定数据时,及时填写变更整定数据通知单,通知各有关管理维护单位进

10、行整定值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凡使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井下低压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计算整定,并相应变更标志牌系统整定值,做出详细记录报机电科,严禁使用铜、铝丝代替熔体,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机电科电管组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各区队的用电情况,如发现不办用电申请而私自接线、改线者电管组有权停止供电,对不按用电申请施工者,要追究责任,责任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待重新办理好用电申请后方可给予供电。 第三十四条高压配电装置及低压馈电开关的过流继电装置检修后,必须进行升流跳闸试验,对未做升流跳闸试验的不准入井。

11、 第三十五条全矿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系指:高压开关柜、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执行,过流整定由机电科电管组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井下队和采掘区队每月必须对井下各变电所的高压开关柜、防爆配电装置、低压馈电开关的操作机构、过流继电器的灵敏度专人定期检查一次。过电流装置整定数据,由机电科电管组每月核对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需要变更供电系统或增加用电设备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按用电申请所绘供电方案进行接线,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与用电申请相符

12、其整定值的计算属机电科。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维护电工(电钳工)每班对所管区域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和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处理时间及办法,并做出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停电措施。 第三十九第各单位电工(电钳工)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支顶、捆绑跳闸机构及过流继电器,如发现要追究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漏电保护装置的日常试验和检查工作,以及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修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检查、试跳记录,各采面移变低压侧

13、漏电保护装置,由各使用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检漏装置的更换和检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127伏煤电钻综合保护器漏电保护装置,由各采掘区队负责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试跳和更换工作。甩掉保护装置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井下队、采煤队的维护电工或电钳工,每天对所管用的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试跳工作,机电科电每月抽查试跳一次。漏检一次罚款20元(以检漏记录本记录为准)。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管用电范围的供电系统绝缘状况每周检测一次,做出详细记录,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当发现系统绝缘降低,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

14、理(对每月未向机电科汇报的区队罚款10元)。 第四十四条机电科电管组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季度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 第四十五条任何人无权停运漏电继电器,如出现故障时,各用电单位必须及时停电进行检查处理,对于私自停运检漏继电器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所管辖的单位自负。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细则》。 第四十七条井下机电安装队负责变电硐室以及高压电缆接线盒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维护、检修,各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配电点的电气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检修、维护。

15、 第四十八条各区队每月对本单位的供电系统接地保护装置检查一次,并做出详细记录,于每月二十五日报机电科。 四十九条机电科、井下队每季度对所有变电所、配电点及重要设施的接地电阻测定一次,要求: 1、下总接地网的过渡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不得超过2欧。 2、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极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对不符合规程要求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第五十条井下安装队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对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间),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硐室外设备、设施接地装置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

16、理,填写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五十一条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接地装置,未修复时禁止受电。 第五十二条 井下机电安装队每年定期要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和水沟中提出,详细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接地要求的接地保护装置,各管理单位的机电队长要指定专人限期处理。对接地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或不安设者,每处罚款50元。 第五十四条接地保护的完整及可靠性关系矿井安全问题,对偷折接地线、损坏接地装置的行为,以破坏生产论处,要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1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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