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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体系考核奖惩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6.双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篇: 6.双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制度_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1目的 通过将双体系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引导员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2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3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一般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考核奖惩及业务相关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执行监督考核;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项的考

2、核报负责人审批。 4个人考核办法 (1)奖励 ①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规定的各项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奖励。 ②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2)处罚 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文件要求,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100元处罚。

3、 ②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处罚。 ③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1页共2页 ④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0~5000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⑤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

4、5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b.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c.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d.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e.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不到位。 f.不认真执行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管理制度条款。⑥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c.伪造设备运行记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等记录。d.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劳保用品。 e.不认真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4)员工年底两个体系考核不合格,次年基本工资不得增长,并根据考核情况最高可降低5%。 5记录表格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考核记录表》

6、 2018年4月10日 第2页共2页 第二篇:双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双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切实推进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体系”建设),编制了齐全的管理体系将双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双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双体系考核奖惩管理。3考核依据 3.1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7、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4实施细则4.1一般规定 4.1.1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及职业

8、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

9、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500元和800元。 4.2.2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双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500元奖励。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50元。 4.2

10、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5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11、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12、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5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

13、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

14、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

15、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16、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

17、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双体系奖惩制度“两个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18、第一章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两个体系”建设强化管理,充分落实“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贯穿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工程建设、交通和用户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双体系”建设工作中各项风险点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 (一)、每年年底由组长及副组长牵头对公司进行综合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19、 (二)、每月组员对本部门岗位员工进行考核;风险点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综合考核,对隐患排查不仔细、不认真;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彻底的人员进行考核;组员直接根据各岗位主管以及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隐患整改结果、安检资料整理等具体工作实行与工资挂钩考核。第四章考核标准及奖惩 (一)、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各部门岗位相关规范及职责进行考核; (二)、各部门及员工落实“两个体系”具体工作,根据“两个体系”的综合考核结果与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结合予以奖惩。 (三)、

20、考核采用百分之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100份,除以条款数量,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分别于的员工薪酬相挂钩,不合格者扣当月薪酬工资50元; 第五章奖励办法 (一)、先进集体标准: 1、认真贯彻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本年度未给公司造成安全重大损失。 2、有锐意改革、务实求新和团队合作的精神,工作作风扎实、效率高、团结好、纪律严、凝聚力强。 3、根据部门职能,按照工作标准,能积极完成本部门工作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4、在工作中有突出的群体表现或其它突出事迹,对公

21、司有特殊贡献的集体。第六章附则 一、各项罚款由受罚人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向受罚人发出罚款通知,受罚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后15天内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公司财务部在收齐本次事故罚金后10天内移交公司财务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全监察部。 第四篇: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制度(新)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制度 编制:_______ 审核:_______ 批准:_______ 莒州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 1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制度 1、目的

22、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莒州集团有限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2、考核方式与频次 (1)考核分为现金考核和绩效考核两种方式。现金考核参照考核细则;绩效考核每次最低为工资的2%。 (2)本奖惩考核每月考核一次。 3、考核依据 3.1“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3.2“双重预防体系

23、领导小组按照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3.3“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级进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24.1.1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管理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

24、由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负责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奖励,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

25、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3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他显著成绩着,奖励5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26、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50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5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100元到5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2.9公司级培训考试成绩95分及以上者,奖励2%工资,补考成绩不算在内。 4.3处罚 处罚分为口头教育、警告检讨、经济处罚、和

27、刑事处罚。口头教育:情节较轻,工作未做到位,施以口头教育。警告检讨:对于所属范围内的工作犯有一定的过失,情节中等,要对所犯的过失进行反思检讨。 4经济处罚。施以经济罚款,没收奖金收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5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10

28、0元到50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3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30元到500元的罚款。 4.3.2.3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4.3.2.4对车间内安全通道

29、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5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到1000元的罚款。 54.3.2.6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

30、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定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3.5公司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下算不及格,60分以下罚2%工

31、资。 莒州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10日 6 第五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XX县区新华圣纺织有限公司文件双重预防体系[2018]第5号 ————————★———————— 关于下发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奖惩制度通知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效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2

3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3考核依据 3.1“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3.2“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按照隐患排査计划定期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査。 3.3“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级进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4实施细则4.1一般规定 4.11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办公室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

33、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推入生产成本。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34、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50-300元奖励。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500元

35、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30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5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100元到5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36、 4.3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査、解除劳动合同等。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伤事故,处以5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査、解除劳动合同。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50元到500元的罚款。 4

37、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50元的罚款。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50元到300元的罚款。 4.3.2.3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

38、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4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处以50元到300元的罚款。 4.3.2.5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经检査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

39、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亡、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特此通知。 XX县区新华圣纺织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日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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