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7.02KB ,
资源ID:711815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1815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docx

1、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在3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

2、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

3、护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在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

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古树名木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应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出现非正常生长情况,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采取防治保护措施。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5、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在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主干周围5米以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其它非保护性设施。城市道路建设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子、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6、 (二)依树盖房、搭棚或用树作支撑物;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兴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挖坑、建滤池、熬沥清、点火、排放烟气、倾倒垃圾、污水和其它有害物体; (四)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采摘叶子、果实和种子; (五)攀树、折技、挖根或剥损树枝、树杆、树皮; (六)封闭2×2米范围内的树穴; (七)擅自砍伐和修剪、迁移古树名木。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古树名木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二级古树名木应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

7、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为保护古树名木,取得较大科研成果的; (二)在管理、养护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制止破坏古树名木方面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枯萎的,每棵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棵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视损失程度,每棵缴纳赔偿费3万元至5万元。因移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棵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损害行为轻微,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停止损害行为,每棵予以5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棵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棵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每棵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每棵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古树名木的,除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棵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实际损失程度和价值由3名以上的专家小组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转让、移植、砍伐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园林绿化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收取的赔偿费、罚款,统一上交市、县(市)财政,用于古树名木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6页 共6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