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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交通运输局约谈规章制度.docx

1、 XX县区交通运输局约谈制度 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县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为重点,通过廉政约谈,将监督关口前移,提前掌控各种问题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长监督,进而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2、 二、约谈方式 -1于形式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出现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造成一定影响的。 4.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对上级批示问题线索查办不力的。 5.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的,或者本单位干警职工在作风纪律明察暗访中连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的。 7.未严格贯彻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的。 8.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来信来访、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9.对新提拔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 10.其他需要及时约谈的事项。 四、约谈程序 1.根据领导批示、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干部作风评议等情况,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直各单位正职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约谈,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由局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副职负责约谈。局主体责任 -33.对约谈对象或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办问责。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

4、到位。同时对约谈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和完善。 -5- 2018年5月24日 第二篇: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5、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6、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

7、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

8、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

9、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

10、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

11、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

12、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1页共3页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

13、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

14、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2页共3页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

15、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3页共3页 第四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XX省、XX省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

16、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

17、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

18、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

19、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

20、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

21、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

22、约谈记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五篇:XX县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试行)附件3: XX县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XX县区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23、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局直管企业; (三)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科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XX县区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

24、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县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

25、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 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

26、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XX县区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落实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应陈述违法违规

27、频发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县交通运输局。后续应及时报告整 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局安委办应组织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跟踪、督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整改不力,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五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局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工作,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七条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各县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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