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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安全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省、市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院内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2、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消防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省、市、学院的有关规定,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与院内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及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义务

3、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消防灭火技能,做到“四知”,即: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组织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和保养,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完好。 (六)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学院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全院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辖区范围,积极主动地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

4、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和协同保卫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四)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制定消防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悉其内容和要求。 (五)若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5、 第四条院内各单位应当按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由保卫处负责。 (二)公共场所、教室和职工住宅区、学生公寓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由后勤集团负责。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五条学院内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如下要求及规范,认真负责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

6、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二)除教学、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和大功率电器。 (三)职工住宅区和学生公寓是防火工作的重点,有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电线、插座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严禁在楼道内堆积杂物和生火做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学生公寓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燃器具,违者予以收缴。 (四)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场所的电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电断。 (五)严禁在计算机房、高精密仪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生产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电和其他热源。 (六)严禁在院内任何

7、地方焚烧废纸、树叶等杂物。 (七)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是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备齐灭火器材,加强安全巡视,严禁明火、吸烟。 (八)食堂的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及时清除排烟通道内的废油;食堂工作人员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烧。 (九)锅炉必须经专业机构审验合格后在核准使用期内使用,落实专人定期维护保养,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十)生产、印刷、修理车间可燃物品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焊接操作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8、 (十一)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审批手续要齐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十二)院内礼堂、体育馆、活动中心、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是防火责任单位。上述场所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并配有应急照明灯和明显的疏散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公开张贴,严格执行;举办大型的集会、舞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十三)院内商店、餐厅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防火责任单位。

9、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防火责任书,报保卫处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六条若不慎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扑救工作。校卫队是学院的专职消防队,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范围内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第七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院消防办提出意见,院防火责任人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发给证书和奖金。 1、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

10、 2、认真落实公安、保卫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防止火灾发生的。 3、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都达标的。 5、在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院消防办责令其双倍赔偿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 1、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2、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主要责任人、消防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院消防办提出意见,报学院防火责任人审批后由计财处执行。 1、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2、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3、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验,隐瞒不报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O*年*月*日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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