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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 第一篇: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精)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管理部、经理。 第二条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班长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呈报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管理部。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七日内报到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的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

3、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五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

4、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五)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 (七)因生产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篇: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专题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公司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

6、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2总则 2.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工伤事故的认定 2.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7、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8、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3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

9、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⑺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

10、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3职责 3.1战发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人事部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保卫部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事故的紧

11、急处理和上报4.1紧急处理 4.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4.1.2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4.2报告 4.2.1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战发部,并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4.2.2发生

12、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战发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4.3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事故的调查处理5.1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战发部。 5.1.2轻伤事故由战发部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

13、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战发部、工会、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战发部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

14、2事故调查要点5.2.1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⑶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

15、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

16、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证人材料搜集5.2.5现场摄影 ⑴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⑶事故现场全貌。 ⑷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2.6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3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7、 5.3.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5.3.1.1不安全行为包括: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⑶使用不安全设备。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⑸物体存放不当。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⑺攀、坐不安全位置。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⑽分散注意力。⑾未用个人防护用品。⑿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不安全状态包括: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⑵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8、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3.2间接原因 ⑴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⑵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⑶劳动组织不合理。 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5.4.1事

19、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事故经过。 5.4.3事故原因。 5.4.4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4.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5.4.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6事故管理 6.1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伤

20、亡事故登记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和《伤亡事故处理反馈表》,经战发部审核后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一同归档。 6.2受伤者凭《伤亡事故登记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战发部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企业各单位。 6.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战发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5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 报告,并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作表外统计说明。 6.

21、6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战发部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人力资源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7各车间、科室按规定定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7考核 7.1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22、 7.3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篇: 8.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事故,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伤等各类事故情况,掌握其规律并及时采取对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的程序。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4术语 职工伤亡事故。指本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管理要求或规范 5.1伤亡事故报告 5.1.1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

25、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或逐级报告,在 1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5.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1.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1.4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主管部门和市安全 生产监

26、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5.1.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a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b因抢救人员和保护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c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1.6参观、实习、借调人员发生事故,由接受部门负责调查和报告。 5.2事故调查 5.2.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27、我所可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b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4事故调查组的责任: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28、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2.6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

29、入事故调查期间。 5.2.7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2.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的处理工作的时限。 5.2.9任何领导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0、 5.2.10事故调查组应当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2.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5.3事故处理

31、 5.3.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 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3.2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4法律责任 5.4.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b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4.2

3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c转移、藏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 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5.4.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a发生一般事故的

3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b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c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4.5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

34、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b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6表格与记录 q/fc03.06.03034.n01-2009《事故报告》附录a事故报告 记录格式:q/fc03.06.03034.n01-2009no: 第四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35、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

36、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

37、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

38、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

39、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

40、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41、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

42、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3、 第五篇: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伤亡事故管理是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概念 1、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工伤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

44、于或大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三、工伤事故的报告分析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分管经理或安全主要负责人。 2、轻伤、重伤事故,发生事故部门要立即报告到生产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安排人员进行抢救的同时,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3、事

45、故发生后,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4、死亡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分析。 5、进行工伤事故的分析,要作到及时、认真、全面、属实,并要作好记录。 四、工伤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行政或经济处罚,违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 2、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不配合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登记表》 《工伤事故报告表》 《工伤事故调查表》 《工伤事故分析会记录》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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