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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规章制度.docx

1、 临沧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有效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XX省公路运输管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临沧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约请

2、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道路运输(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机构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一)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较大事故隐患的; (二)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3起一次死亡1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三)各运政所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较大事故隐患整改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未按时

3、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的; (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和参加单位(指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和科室)、人员等相关事宜由约谈主持单位决定,并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必要时邀请有关单位、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汇报,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教训、责任追究情况、已落实及将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承诺; (二)质询有关情况,开展分析和讨论。

4、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深入查找问题,完善改进措施; (三)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督办单位。第六条约谈时限 (一)对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情况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的约谈,在发现有工作严重懈怠、工作重大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5、进行; (五)由于特殊原因,可视情况进行约谈。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书面通知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单位; (二)召开约谈会议; (三)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四)主持人听取被约谈单位的汇报 (五)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七)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领导、专家进行质疑并提出抓好安全生产

6、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主持人宣布约谈形成意见,并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 (八)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双方审核签名; (九)约谈情况形成《约谈会议纪要》,报送处领导,同时抄报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第八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按约谈主持单位的要求向约谈会议提交约谈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向约谈会议确定的整改督办单位报告整改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完成后,被约谈单位要形成专题整改报告报整改督办单位和约谈主持单位。 第十条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约谈单位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对被约谈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被约谈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运政所应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运政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临沧市运政处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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