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
2、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一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区队正职对本区队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3、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 (三)
4、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安检员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 2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
5、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全部门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
6、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全部,由安全部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3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
7、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
8、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
9、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 5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
10、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员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
11、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作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
12、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建议书,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
13、任的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有妥善保管。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矿属各单位如发生轻伤事故,由矿井安监科组织调查、分析,两日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3、各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由主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工会、人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1天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生产部。 4、如发生死亡事故,首先保护好现场,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5、矿井每月根据事故情况,统计登记、造表报安全生产部。
14、 6、如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加倍罚款,并追究其责任,造成后果的,由事故单位责任人负责。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为使全矿干部职工能够及时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自我保安意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查明事故原因,使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必须在30分钟内用电话向矿调度和安检科汇报,以便地面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汇报内容:出事地点、时间、事故的性质、人员的具体受伤情况等)。 2、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矿值班领导,矿领导核定情况后,根据事故
15、级别向上级机关汇报,组织抢救工作。 3、安检科值班人员接到事故电话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4、单位发生事故后,凡迟报、少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罚。 5、分管业务科室的科长(工程师)和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必须按矿通知时间组织现场人员到安检科开追查会。凡不按时参加者,每缺一人对值班干部罚款20元,对未参加追查会的罚款100元。 6、安检科值班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认真组织事故单位人员开追查会,剖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济煤一矿发《安全管理办法》
16、文件,追究区队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和行 9政处罚。 7、凡是因“三违”引发的事故,除追究“三违”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负责安全教育干部、联保人员、班组长、在场人员的连带责任。 8、安检科要安排专人将事故填写到管理台帐,以备检查。 安全举报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任家庄煤矿安全举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
17、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
18、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
19、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三违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杜绝或减少“三违”行为,提高矿井安全程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所有“三违”人员。 二、“三违”人员的落实及警示教育 1、一般“三违”人员按《南屯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和《南屯煤
20、矿“三违”人员积分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严重“三违”人员严格按照“过六关”进行考核。 2、对需井口喊话亮相警示教育的“三违”人员,安监处井口安监站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技正职)带队喊话。单位领导和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在严重“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确认。 3、对需到区队现身说教的“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值班领导,安排其停工。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安监处领导陪同“三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区队现身说法。单位领导、安监处领导要在“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登记表上签字登记。 4、因单位领导或值班管
21、理人员没有通知到“三违”者本人,造成“三 13违”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罚责任人50元/人次。 5、“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井口安监站报到并喊话亮相或到相关区队现身说教,迟到一个班者,给予100元罚款,依次类推。并且后延班次,直到规定班次结束。由井口安监站值班人员、安监处带队人员建立台帐,并出据证明,月底兑现。拒不到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以及达不到要求者,严重“三违”指标纳入该单位“ 4、 3、 2、1”考核。 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监处必须负
22、责通知相关安监员、“三违”人员及单位领导,到安监处进行落实对证,“三违”人员不得本人找相关安监员对证。 7、经落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安监处要取消当事人违章行为,并责令相关安监员向当事人道歉,同时按安监处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安监员进行处罚。 8、凡“三违”人员的“三违”行为经落实确认为事实时,加重处罚。 9、井口喊话亮相及到区队现身说教期间,凡态度不端正的“三违”人员,视为没有改过思想,给予追加1~3天的喊话亮相或现身说法处罚。 10、“三违”人员井口喊话亮相或到区队现身说教后,单位领导在严重“三违”人员喊话亮相结业单上签字,由井口值
23、班人员或安监处领导确认后,单位领导将“三违”人员领回单位,等候安监处通知,按期送至教培中心参加学习班。 三、“三违”人员学习班管理 1、“三违”人员学习班开班前,安监处根据违章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值班领导安排“三违”人员到“三违”学习班学习。因值班人员通知不到而未参加学习班者,罚值班人员50元/人次。 2、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更改时,必须由安监处长签字同意。凡无故不参加学习班者,罚“三违”人员200元,第一期不发给结业证,第二期仍继续参加培训,直到正常结业为止。 3、“三违”学习班自“三违”查出确
24、认之日起举办,时间为每期30天。由安监处负责通知。 4、“三违”人员学习期间每天坚持四点名,一次无故不到者,经确认无误后,本期不予以结业,下期继续参加学习。 5、“三违”人员在“‘三违’人员学习班”学习期间,必须接受思想、业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考试合格,凡迟到早退,上课交头接耳、离座串座、不虚心接受教育、完不成学习内容或考试不合格的,交50元补考费,然后重新安排学习考试。 6、学习期间,讲课老师由副总以上领导或机关科室、基层单位领导担任,安监处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7、“三违”人员学习班结业后,由教培中心开结业证,“三违”人员持结业证到安
25、监处签字同意,回本单位报到。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其思想情绪,身体状况,并在学习本单位《作业规程》后,方可上班或下井工作。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有关局部扇风机、风筒的安设、使用等通风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扇运转状况,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二、局扇统一由所在采、掘区队指定的电工和当地瓦斯检查员共同负责管理,
26、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管理局扇的电工和检查员接班后必须将自已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 三、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每日将当天发生的局扇计划外停风通知单分送有关部门并在瓦斯日报中注明。凡因煤矿内部原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造成瓦斯积聚,检查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 四、煤与半煤岩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并实现风、电、瓦斯闭锁,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五、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因检修、检查等到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事先制定单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内前,都有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 16斯措施。 六、掘进头发生局扇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或放炮员同掘进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栅栏距巷口不超过两米,必须全断面敷设,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牌。由于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队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密闭,并将盲巷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体断开
28、 七、所有煤、半煤岩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仪、专职瓦检员、隔爆设施以及顶层煤巷头的“双风机、自动倒台”等主要项目必须齐全,并管好用好。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八、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盲巷回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九、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米。半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米,岩巷掘进最
29、大不超过15米。对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7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
30、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 18人操
31、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32、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 19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
33、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矿井测风制度 一、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测风内容: 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2、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 三、测风工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版。 五、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一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测风。 六、矿井有改变
34、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七、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 八、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九、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21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一、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负责监
35、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大的地点。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
36、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 22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于验收。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
37、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器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时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
38、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一、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按措施,井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0年,对井下 23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三、对需要经常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
39、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十四、凡发生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点、打过线,故意停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电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察处分,并按“一通三防”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24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
40、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探放水钻孔布置 1、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
41、而定。(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25(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42、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
4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26(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
44、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4、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6、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
4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27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
46、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
47、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 28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
48、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49、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 29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
50、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30“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加强“一通三防”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