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做法与思考 年初以来,我们按照鸡西纪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使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危机意识,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特殊措施。为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既符合上级政策,又适合干部工作实际,我们以严肃科学的态度认真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 以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为导向,明确诫勉谈话对象的具体表现。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后果及其影响程度,把诫勉谈话对象细化为重点诫勉谈话和警
2、示谈话,并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表现。 以工作实绩和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认定诫勉谈话的对象。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一个标准、讲究政策和尊重群众公论的原则,严格把握诫勉谈话条件,准确认定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象。首先是自查自纠。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践行科学发展观找差距、对照群众愿望找问题、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找不足,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次是群众评议。建立了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诫勉谈话的重要依据。我们对2009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目标
3、考核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结果较差的3个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在 考核工作中,严格标准,敢于碰硬,广泛听取各行各业、各个层面的意见,加强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 以建立跟踪帮教制度为保障,确保诫勉谈话的效果。我们对考核、评议认定诫勉谈话的干部不冷落、不歧视,不搞“一棍子打死”,坚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做好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主要采取了三种帮教谈话方式。一是专人帮教教育。采取“开小灶”的办法,由各科室负责人与被诫勉的干部“一对一”结成帮教对子,实行跟踪考察管理,督促指导他们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二是组织集中
4、学习。以市委党校、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组织诫勉干部学习,坚持教育灌输和学员现身说法相结合,帮助放下包袱,鼓起勇气,积极进取。三是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诫勉干部的不同情况,谈心谈话做到有的放矢。今年五一节期间,我市1名党员干部为子女结婚大操大办,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帮其分析错误的原因,还积极的做他的思想工作,以免再犯类似的错误。对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重点进行提醒式谈话,对事业心不强的干部重点进行激励式谈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重点进行批评式谈话。 实施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新形势下干部管理教育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手段,对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一,教育和挽救了
5、一批后进干部。干部诫勉作为干部管理的一种特殊管理措施,对那些缺点毛病多且改正不明显的后进干部,起到了一般的教育手段难以起到的作用。其二,对干部起到了警示、激励和鼓舞作用。实施诫勉后,干部普遍反映,干部的事业心、责任心、模范作用明显增强, 干部的精神面貌、作风纪律和履行职责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三,调动了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实施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较好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二、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体会 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检验一种制度
6、的成效关键要看执行后的社会效应。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忌仓促上阵,要准备充分。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事实一定要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要拟好谈话提纲,对如何开头、怎样结尾,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进行安排设计。要认真分析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谈话对象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 二忌主题分散,要有的放矢。诫勉谈话过程中,要紧紧围
7、绕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展开,不能把诫勉谈话当成“拉家常”,对谈话对象有意或无意分散和转移主题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做到讲问题要准: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时,实事求是,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提要求要严: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诫勉要求。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时不能讲假话、大话、空话,必须是真话、实话、心里话。 三忌生硬呆板,要讲究艺术。诫勉谈话场所选择要恰当,做到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为有效谈话提供适宜的环境。谈话开始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说明。必要时可作一些语言铺垫,消除谈话对象紧张、猜疑和逆反等心理,谈话时要注意观察谈话对
8、象的言谈举止,恰如其分地将谈话逐步引向深入。要注重字词、语气运用恰当,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甚至反驳意见,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要以诚相待、以心换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做到利害分明,情理相融,使谈话对象真心接受。 四忌一劳永逸,要跟踪问效。诫勉谈话后,要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进行考核或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对象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一次谈活没有解决问题的,可以反复进行谈话,做到问题一天不解决,工作一天不撒手。对经多次谈话仍无悔改之意、无改过之行的,可做出适当的组织处理。 三、不足之处
9、 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诫勉谈话虽然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谈话的方法还有欠缺;二是实施诫勉谈话多,使用函询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不断的摸索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落实。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10、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
11、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1-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
12、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
13、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2- 第三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15、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
16、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
17、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十 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篇: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g.20.02.01(zg
18、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 1廉政谈话
19、2.1.1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2诫勉谈话 2.2.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
20、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函询 2.3.1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21、 3、目的 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廉政谈话 4.1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4.1.2入党及转正的干部。 4.1.3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4.1.4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4.2谈
22、话部门和谈话人 4.2.1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 4.2.3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 4.3谈话内容 4.3.1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23、4.3.1.1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4.3.1.2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
24、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4.3.4.3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 4.4谈话要求 4.4.1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
25、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4.4.3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 5诫勉谈话 5.1诫勉谈话的范围 5.1.1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
26、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诫勉谈话的对象 5.2.1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1.2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2.1.3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2.1.
27、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5.2.1.5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2.1.6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 5.2.1.7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3整改期限 5.3.1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 5.4.1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
28、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 5.4.5厂相关部门要对
29、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诫勉谈话措施 5.5.1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6函询 对群
30、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函询程序 6.1.1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31、 6.1.3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函询结果处理 6.2.1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7组织程序 7.1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科和纪检监察室
32、提出意见,报厂纪委批准。 7.2党员干部职工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3党员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7.4相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篇: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
33、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
34、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
35、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
36、应的建议。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 第21页 共2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