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3第十三章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篇:13第十三章税务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税务管理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是。(2009企业法律顾问)a.企业在外地没立的分支机构无须办理税务登记b.事业单位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c.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6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具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税务登记证件 2.某单位会计甲在审查业务员乙交来的一张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时,发现该发票在产品及规格等栏目中所填内容与实际采购情况有较大差异。甲乙二
2、人到仓库进行核对后,由乙在发票上进行更正并写了书面说明,甲将这张发票和乙的书面说明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2006司考)a.甲应将发票连同乙的书面说明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才能入账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张发票,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乙无权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加以更改 d.乙应将这张发票拿回出票单位要求重开或更正 二、多项选择题 1.某企业从事服装销售业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该个体户必须实施下列哪些行为。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设置账簿 c.向税务机
3、关预交纳税保证金d.从商店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2005司考)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司考)a.事业单位均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
4、务登记 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2.下列关于发票的陈述,正确的有。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b.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可以在提供担保后申请领购发票c.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d.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四、名词解释 1.账簿、凭证 2.税务检查制度与税务稽查制度 五、简答题 1.简述税务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六、案例分析 2010年4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
5、对某加油场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场于3月9日,根据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至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有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时不慎致使加油站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3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请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参
6、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考点:税务登记制度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选项abc均错误,d正确
7、 2.a。考点。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解析:《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购
8、买原材料的发票属于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乙无权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加以更改,也不能将发票连同说明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就入账。因此,选项cd是对的,a是错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即可以拒绝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是对的。 二、多项选择题 1.ab。考点:税务登记和账簿的法律规定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9、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符合题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纳税义务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b符合题意。 c项向税务机关预交纳税
10、保证金,在税收征管法中并无相应的规定,故不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发票只能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故d不选。 2.abc。考点。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11、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考点。税务登记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12、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b是对的。a中,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均无须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也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c中,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对于d,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应当是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30日内,而不是15日内。 2.bcd。考点。发票管理 解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四、名词解释 1.(1)账簿,亦称“账册”,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全面、系统、连续
13、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按其作用,账簿可分为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户,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提供各种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总括核算的分类账簿。总账按形式可分为等本账、活页账和卡片账。日记账,也叫流水账,是指对各项经济业务按其发生或完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明细账,也叫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开设账户,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 (2)凭证,是指会计凭证,它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记账依据的
14、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它是发生会计事项唯一合法的书面凭证,又是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按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按其填列的科目不同,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 2.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
15、制度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税务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税务检查活动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促使其正确、及时地履行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检查包含着税务稽查,但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税务稽查越来越具有其独立性。税务稽查主要是指在税务检查中查处走私、偷税、违禁等违法案件的活动。税务稽查制度,指国家制定的关
16、于税务稽查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答题 1.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税务登记一般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其开业时办理的税务登记。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7、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第一,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中的注销登记包括以下情形。第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18、第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第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第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证照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
19、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7)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六、案例分析 (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
20、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毁损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和第62条规定。 第二篇: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
21、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第二,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反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22、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限定。 ②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
23、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不可设定,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①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
24、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③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以上的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程序 1、基本特征。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2、适用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有法定依据
25、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例。 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1、听证环节。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 4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对公民
26、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听证的告知;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听证要求的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听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会的召开实现;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
27、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的旅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缴纳期限及逾期处理规定。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28、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性,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额,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
29、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①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②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全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
30、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
31、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仲裁,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计划单列市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水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2、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四项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
33、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上述以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
34、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审理 9、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
35、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④公民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⑤申请人,第三人
36、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规则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税务机关
3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申请人对经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8、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9、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次序问题。对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的争议三部曲,
38、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对其他行为争议,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象征复议机关应当受理;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⑦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
39、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驶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因税款征纳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2、税务行政诉讼
40、的单位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基本上一致 3、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因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超过2年的整体时间段中,在当事人实际指导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15日内。 第三篇:00040-13法学概论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国际法 1.[识记]国际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
41、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领会]国际法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际法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在国际法遭到破坏,国家的权力遭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法得到实施。(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
42、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1104单选] 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1、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一般说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指由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当前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在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中,国际习惯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三、此外,司法判例和权威
43、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可“构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4.[领会]简述国际法的主体。[200904单选]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二、国际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三、一般认为,在当今国际社会,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三类,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1、国家;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5.[识记]我国加入《
4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01107单选]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时间是1997年。 6.[识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领会]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要件:(1)各国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承认。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所接受。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些
45、原则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构成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中其他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均不得与它相违背,否则当属无效。 8.[领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00904单选,200907单选]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它是指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和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的一员。(2)不干涉内政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
46、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它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者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得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它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它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
47、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自1954年首次提出后,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支持,并在一系列国际法 page1of7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48、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9.[领会]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而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是对立的。 (2)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原则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对一国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应由该国善意履行。 (3)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49、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10.[领会]国家的基本要素有哪些。[201104单选]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即:(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11.[领会]国家的分类有哪些。 一、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1、单一国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在国际舞台上,它是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出现的。 2、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现今属于复合国的只有联邦一种形式。在国际法上,联邦被认为是
50、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联邦的各个成员邦则一般不具有国际人格。 二、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凡属国家就是主权的,而主权是不可分的,因而所有国家都应是独立国。 2、历史上,有些国家曾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的作用,对他国趋于从属地位。这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称为“附属国”。附属国有两种类型,即附庸国和被保护国。这两种国家现已基本上不复存在。 12.[领会]简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