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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规章制度.docx

1、 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 XX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年12月

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XX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xx]13号) 5.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0日衡教字[xx]48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

3、1.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办者的真实姓名、简历、学历、职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名称、组织、现作业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 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属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9.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办者向区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第三项规定中的材料; 2.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材料;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

6、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

7、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8、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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