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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规章制度实施细则.docx

1、 四川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 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账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乡(镇)移民工作站(点)(以下简称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管理,根据《XX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工作站点。 第三条依据《办法》的规定,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业务实行报账制度。 第四条移民工作站点报账制是指移民工作站点经办的移民资金收支

2、业务向县级移民管珲机构预领和报账,井按本细则的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工作站点预收并登记辅助账,反映移民资金预收(付)、支付、结存、报账等情况的会计控制制度。 第二章移民资金的管理责任及会计责任 第五条移民工作站点足由乡(镇)政府设置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XX县区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移民工作。其经办的移民事宜和移民资金收支业务,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授权办理,对同级政府XX县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管理责 1任由乡(镇)政府XX县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第六条移民工作站点是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会计主体资格,

3、其会计责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本级和移民工作站点的第一会计责任人。 第七条乡(镇)政府对移民工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责,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了作站点的移民资金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会计资料 第八条移民工作站点要确定专人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维护移民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办理移民资余的审核、支付、结算、登记辅助账、报账、编报会计报表等事宜。 第九条按〈会计法〉的规定

4、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移民工作站点任(聘)用会计人员必须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且会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掌握《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移民工作站点至少配备2名会计人员(可兼职),出纳和会计不得一人兼任。移民规模较大的移民上作站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在业务工作方面接受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移民工作站点所使用的自制会计凭证、报表凭据等, 2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付款凭据应统一编码.所有记载收支业务的原始单据和相关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随“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审核确认报账清单”和“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

5、理费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交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工作站点将报销凭证及重要原始凭据的复印件作为登记辅助账的原始依据。移民工作站点的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档案,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移民资金预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资金预付包括预付给移民工作站点的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移民工作站点预付移民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国家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省移民办下达的临控指标; (二)有省移民办及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资金计划,且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已收到对应的资金;

6、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己对移民工作站点下达实施计划; (四)移民工作站点有独立的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移民工作站点无应报账末报账事项(特殊情况必须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 (六)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认可的规定报账时间; (七)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的移民工作站点会计人员就位。 第十二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时,应严格执行转账结算制度,预付款只能划转到移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移民资金的程序: (一)移民工作站点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实施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或县级

7、移民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移民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 (二)业务部门根据用款申请或用款计划填制《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只填列与项目资会有关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传递给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对项目资金审核并签署意见;会计机构根据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备用金余额情况填列与预付实施管理费有关栏目;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开签署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会计机构执行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机构办理预付款时应根据审批后的《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和其他情况填制《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付款并取得移民工作站点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移民补偿

8、补助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实施管理费)必须分别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分类核算和管理,严禁实施管理费挤占移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预付的移民资金必须按实施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按规定的时间报账,到期不报账又无特殊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暂停预付资金。 第十七条预付的实施管理费由移民工作站点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实行备用金管理方式,根据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工作量及进度情况,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并调整备用金额度。 第十八条移民资金预付款余额管理。对于未到报账时间、应报账末报账、末及时执行实施计划等原因形成的移民资金预付款余额,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9、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资金的安全状况。移民工作站点报账时应对预付款余额列表明细说明,附送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附送移民工作站点负责人、出纳、会计签名并加盖移民工作站点公章的现金盘点表,对末作报账处理部分应列明细清单并文字说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并要求移民工作站点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账。 第五章 移民工作站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使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条移民工作站点必须遵守《办法》中关于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外借、委托贷款; (二)提供

10、信用担保; (三)对外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四)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款项和转存账外设置小金库; (五)经商和兴办经济实体; (六)多头开户、大额存单、公款私存、协议存款; (七)转账结算改为现金支付; (八)专款不专户; (九)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一个人管理; (十)平衡乡(镇)财政收支; (十一)支付与移民工作无关的费用和项目; (十二)其他严禁行为。 第二十一条支付移民资金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业务部门(或经办人)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

11、达的实施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并附相关依据; (二)会计人员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移民站点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违反规定和不符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实施计划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主要付款事项原始凭据要求。 (一)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补助及生产安置费等款项,有条件的应转账至户主个人储蓄账户,支付和报账时应以户主签字盖手印并经移民工作站点和村、社签署意见后的《移民工作站点农村移民补偿补助付款凭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12、 (二)支付给乡(镇)、村、杜的款项,支付和报账时应以加盖乡(镇)、村、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收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三)支付给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补助,支付和报账时以加盖企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为有效支出凭据; (四)支付工程项目款,支出和报账时应以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施工合同、结算书等为有效支出凭据。 第二十四条实施管理费由移民工作站点包干使用,在包干额度内安排和使用实施管理费,严禁与移民工作无关的支出挤占实施管理费。 第六章报账制有关方法、程序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移民工作站按要求设置、使用会计科目,报送会计报表。(

13、见《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辅助会计科目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会计科目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辅助账资金平衡表》、《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资金平衡表》及会计核算主要示例) 第二十六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移民工作站点预付移民资金时,依据《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及其他原始凭据,在“移民资金预付款”科目记账。 第二十七条移民工作站点收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预付的移民资金时,依据《预付移民资金审批表》、《预付移民资金控制表》及具他原始凭据,在“移民资金预收款”科目记账。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作站点使用移民资

14、金的核算要求。 (一)应严格按规定反映和监督移民资金支出,出纳必须序时逐 7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必须按相关规定辅助总账和辅助明细账等。 (二)在报账前移民项目资余支出、实施管理费支出在“待报账移民支出”科目中分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移民工作站点报账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将票据原件分类分别汇总填制《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的有关栏目,根据移民资金余额情况填列《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编制会计报表;留存移民资金支出报销单和重要原始单据的复印件。

15、 第三十条报账及审核 (一)移民工作站点应逐月报账、逐月报送会计报表,移民资金收支金额较大的可缩短报账周期。 (二)由移民工作站点会计携真实、合法、合规、完整的票据原件和《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报账汇总清单》、《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及会计报表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移民工作站点上报的原始凭据、移民资金收支情况等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合格支出,剔除不合规支出,审查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并作相应处理。依据剔除的不合规支出,明细填列《移民工作站

16、点未确认报账事项明细表》,并要求移民工作站点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报账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相应的账务处理。将确认报账金额作相应支出账务处理,并冲减“移民资金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报账后移民工作站点的账务处理。依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的《移民工作站点移民项目资金支出审核确认报账清单》、《移民工作站点实施管理费报账汇总清单》、《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余额情况表》、《移民工作站点末确认报账事项明细表》及原始凭据,审核确认金额冲减“待报账移民支出”和“移民资金预收款”,登记台账(按收支明细设置台账)。对不能报账的支出应及时整改(包括调账处理、完善相关手续、追回违规资金等

17、 第七章利息收入的处理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的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移民工作站点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季结算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移民工作站点根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下达的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从处置权归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工作站点应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加强相关报账手续、程序的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接受上级移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 县级移民管

18、理机构要加强对移民工作站点移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检查期限和明确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纪给予严肃处理。对贪污,挪用、截留、侵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资金。追回的移民资金,归回原渠道使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学校财务管理报账制度和实施细则学校财务管理报账制度和实施细则 根据县教育局和财政局的

19、财务工作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坚持“保人头,保运作,促发展”的财务支出原则,为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加强财产管理,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的争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使之达到新的办学标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现制定本学期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一、实行报账制度的原则和目的 1各报账单位经费实行“按学生数核定收支、超支不报、结余留用”,对可用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所有权不变。 2有利于规范各校财务管理,便于宏观统一管理。 3坚持“保人头,保运作,促发展”的财务支出原则。 4确保学校经费重点用于教学,严控

20、非教学性支出,杜绝新增债务。 二、凭证审核制度 (一)、学校收入 1学校支出票据,要合理合法,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2各完小除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空白作业本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完小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帐户,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以支抵收。凡违反收费政策,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和个人都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学校支出 1各完小每学期必须召开校委会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经费收支预算表,制定的计划必须

21、遵守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理财原则,计划中的各科目支出比例必须在上级规定内,接待费,会议费及旅差费等尽可能压减,决不能超标,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如在报帐过程中有超出计划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发票中心小学一律退回,特别是每学期结束如有超支新增债务的发票不予报且学校的学期末综合评估一票否决。 2购物。学校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购物项目学校不得安排支出。学校因工作需要,购买教学及日常办公用品等,至少有两人共同前往购买,取得合乎规范的税务发票并签字经手;严格大额物品采购申报制度,学校在实施前应书面报告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经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22、 3实物保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资产登记簿。对于一次性购买的成批实物,学校要建立实物领缴登记簿,领用人要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每学期末,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完善报账程序。先到中小报账员处按各校预算对发票进行初审,再到分管财务副校长核定,方能交校长签批。 5各校不得发放补贴、教学奖等。对于特殊困难的老师,重病的教师等情况给予适当的福利照顾,应制订统一明确的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6严格审核报账发票:每张发票必需真实有效(有效期两年),有三个人及

23、以上的签字,如购买两件物品以上的发票必须有原史附件(附件上有单价、数量、总价)。严禁招待会议等用烟酒,若确需在校外招待用餐的要先请示中小校长批准,否则支出费用谁安排谁承担。7公务接待:学校公务接待费实行严格控制,凡应工作需要学校接待的,必须报请校长同意后方可接待。公务接待费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有食堂的学校尽可能在食堂安排 接待用餐。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阅卷、文体等活动以及参加各类培训,召开会议等用餐,原则上应为工作餐,费用可在培训费和会议费项目中列支。各校支出结构要合理,严控非教学性支出各科目标准:旅差费不得超公用经费的5%,接待费不得超过中小规定的限额,会议费应严格控制,据

24、实支出。 (三)、稽核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领导班子和教职工组成。所有支出发票报账前,须经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对逐笔支出业务进行认真审查,无异议后完备相关签字手续,由校长签字审核,学校报账员对逐笔支出业务进行记账、分类整理,报中心学校一级报账员复核,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入账报销。每次审核都必须留有经所有参审人员签字的审核记录。对支出发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审核: (1)真实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虚构,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严禁张冠李戴、弄虚作假。 (2)合法性。审查经济内容是否符

25、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是否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办事,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大宗商品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原则,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 三、财务结算制度 学校报账员要按照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要求,健全各种登记簿。 收支明细登记簿使用现金日记账序时登记。借方根据一级报账员核发的备用金和每次报账时取得的备用金补充数登记,贷方根据各种原始凭证逐笔进行登记(当支出原始凭证在报账时因不合规被退回时,应在贷方用红字冲销)。 债权债务登记簿使用三栏式明细账分往来单位进行登记。根据本学校发生债权、债务的合规凭证登记债权、债务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登记簿使

26、用三栏式明细账,按固定资产具体名称进行登记。根据县会计中心提供的“单位固定资产增(减)通知单”登记本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每学期末,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学期所发生的收入、支出及时进行稽核,并分别将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本期余额、上期余额、合计结存等稽核情况写出文字小结,所有参加稽核人员签字并加注日期,由单位报账员保存,并报中心学校复印件一份备查。 四、财务公开制度 学校每次报账后,要及时与中心学校报账员进行核对,在确认收支金额无误后,及时在校内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形成财务分析报告,作为学校负责人下一学期财务预算的主要依据。 中心学校对各校

27、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单位和个人如有疑问,可随时到中心学校查询。 五、管理职责制度 1、学校具体负责本校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收取各项收入和代收代支资金,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做到票款同行,及时将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尤其是缴入财政专户的收入)报中心学校负责人审批,并办理收支结算手续。 2、学校严禁违规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及代收代支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3、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每学期初,学校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认真进行财务预算,把有限的经费尽可能用在教育教学上,坚决扼制盲

28、目开支、分光用光的错误做法。 4、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学校应将根据收入情况,在合理安排支出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报请中心学校批准,逐步降低负债数额。 一级报账员、二级报账员、学校负责人,应严格把关,故意把关不严让虚假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除虚假发票不准报销外,还将视其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一定的处分。 第三篇:XX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XX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29、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XX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XX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

30、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

31、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

32、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

33、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

34、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

35、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

36、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 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扶

37、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

38、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二)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

39、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三)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xx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

40、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四)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五)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

41、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42、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 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43、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第二十四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

44、文件);(2)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

45、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46、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XX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47、 第四篇:XX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细则XX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县级报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批复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部门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48、 第三条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所有项目工程(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大宗物资材料)财政资金的报账和资金的核算;负责根据项目扩初设计,审查项目工程预算,并在项目完工后,审查项目工程决算、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四条县级农发办应根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职责及业务工作量,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担任农业综合开发会计,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工作。 第三章报账凭证管理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报账必须为承包工程。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

49、账清单(见附件一); 2、承包人、乡镇分管领导签字的工程款税务发票; 3、承包合同书; 4、工程预算表(见附件二);(此表来源于扩初设计) 5、工程预决算表(见附件三);(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6、工程监理报告; 7、申请验收报告; 8、工程竣工验收单(见附件四)或竣工工程审验收报告。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见附件一); 2、县级农发办主任签字的与科技推广计划书内容基本相吻支出的合法的原始凭证; 3、专业

50、技术技术人员补助表(见附件五)、科技人员差旅费报销表(见附件六); 4、科技推广计划书(或方案、协议书); 5、工程预算表(见附件二); 6、科技推广单位培训时间内容、培训人员及受训人员基本情况。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报账时,必须提供以下附件: 1、报账清单; 2、县级农发办主任签字的用于项目建设当年的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需附培训计划)、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支出的各种合法的原始票证; 3、需要发生项目管理费的报告; 4、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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