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为规范查处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一、查处案件级别管辖 (一)省工商局负责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省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县(市)工商局、XX县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县(市)工商局、XX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2、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案件,上级局可直接立案调查办理。 二、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 (一)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局党组同意后,一般移交驻地市州纪委处理,若驻地市州纪委认为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理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一致时,可报上级纪委研究审定。省工商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
3、察部门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由机关党委、机关报纪委报省直纪工委,由省直纪工委下达处分决定。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政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下达处分决定。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四)市州工商局XX县区(市)工商局、XX县区工商分局对所辖干部的党政纪处分按照省工商局的程序办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查
4、处案件程序 (一)核实立案。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过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重大案件的立案,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调查取证。 1、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2、通知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审查核
5、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4、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5、需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需先报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出示纪检监察暂扣、封存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扣、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6、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7、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
6、情况;立案依据;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 8、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案件审理要有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参与,并有两人以上参加。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意
7、见。 (四)处理方式。 1、违纪事实清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局长办公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认识态度好,经教育后,做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做出处理决定。 5、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或部门处理。 6、违纪事实不存在,撤销立案。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执行。 (五)结案。 1、立案后6个月结案。因特殊
8、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2、对给予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斥,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的机关重新做出决定。在新的决定做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4、填写结案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备案。 5、立案归档。立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卷组科学、编目清楚、
9、手续完备。 第二篇: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XX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XX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
10、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XX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
11、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 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
12、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 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
13、 1、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14、、工作权限。(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2)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3)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4)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
15、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
16、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
17、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
18、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
19、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鉴别证据。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鉴别其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伪存真,补漏拾遗。二是认定事
20、实。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等。三是把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首先写出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主要包括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然后与检查者见面,听其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签字;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对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表述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对申辩无理的,进行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对既不作出说明,又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五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
21、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等。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六)移送审理 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监察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建议。然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局党组的处理建议移送当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移送时,移交人和接收人要清点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提交当地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政纪的案件,成立由政工科、财务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
22、责审理,并形成书面审理报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报告,提请局党组(党委)做出处理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处分决定。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纪检监察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之规定为标准来认定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纪案件做出正确
23、的判断和结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案件检查中,对每个党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也不论党龄、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和功劳大小,任何人违反了党纪政纪,都予以追究,在执行党纪政纪上一律平等。 4、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积极主动地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查清案情。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使其认清错误,接受教训,悔过自新。同时采取一定的形式,警戒他人,教育大家。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1、组织
24、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拒不听从批评劝告或正在实施违纪行为的;干扰破坏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犯错误后不履行职责,不努力工作,使党和国家工作受到影响的被检查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纪检监察室可提出停职检查之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2、科学鉴定。对违纪案件中某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实,如: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是否真实;帐目、表册是否符合财会制度;涉案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等,纪检监察室要骋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现场察看。对需要察看违纪现场才能全面弄清案件真相的案件,调查组可派两个以上人员
25、,必要时还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参加,对违纪现场进行察看。察看时,要做好现场察看笔录,认真记录察看的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丈量数据等,如果需要还应画出现场图。现场察看结束后,调查组察看人员须在察看现场笔录和现场图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4、查帐和暂停支付。调查组人员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并持出具的查帐通知,可对被检查人员和所在单位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时停止支付。 5、暂予扣留和封存。调查人员对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局党组批准后,予以扣留和封存。扣留和封存时,要对被扣留或封存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由被扣留和封存物品
26、的单位或个人查验签字,执行人亦履行签字。对封存和扣留的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制度,以免造成丢失、损坏或涂改等问题。 6、使用录音、录相设备。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录音或录相设备进行检查,须经本局或上级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一并归档。 第三章信访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管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27、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各市(县)、区局纪检监察室和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情况反映工作。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归纳整理,及时反映给局领导,并按领导指示通报给相关科室,以供参考使用。二是信访处理工作。运用党和国家的法律、条规赋予信访工作的职权和各种工作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把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解决。具体职责:(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2)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3)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事件
28、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4)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信访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5)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规章制度;(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受理同级党组(党委)成员以下的全体党员和党支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和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对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国家
29、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 承办人员要初步了解信访的内容,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予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呈交、转交、介绍到有关上级或其他单位处理。 (二)登记 承办人员要在信访登记簿上按照信件访、电话访、接访的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三)处理意见呈报 承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对一般的信访,要即时处理;对重要的、紧急的信访要拟定处理意见,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对涉及局党组(党委)成员的信访,应按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30、四)办理 承办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按照转办、交办、催办、直接查办(初核、移交、留存)的办理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结果审核 承办人员对转办、交办单位所报处理结果和直接查办结果,及时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六)处理结果呈批 分管领导要对承办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决定结案与否。重要的案件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才能结案。 (七)回报、回复 承办单位将处结的信访案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机关回报;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回复(复信或回访)。 (八)归档、统计 承办人员将领导批准结案的整个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案卷目录,装订成册,予以存档。每年7月5日
31、和12月5日前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上报。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信访、举报受理工作。(1)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2)受理案件,做到登记清楚,程序严密,办理及时,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须回报的信访,当日接信,当日呈批,一般信件7日内处结。接访、电话访应于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3)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2、案件初查工作。(1)对初查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提出处理意见。(2)初查案件,一般在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重要案件和上级要报告的案件应在90日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上报的,要及时说
32、明情况。(3)对交办的案件,要掌握进度,及时催办,确保按时上报。(4)全年信访举报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 3、统计与归档工作。(1)对上报的数字和文字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无误。(2)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归档及时,借阅手续完备,各种材料不得丢失,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4、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法规。 5、查办的案件不与其他无关人员谈论,不准将案情泄露给被调查人。 6、信件转呈要有专人负责,严禁让无关人员代转、代送,邮寄重要信件需使用挂号信。 7、信访调查情况报告的打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 8、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信息反馈制度
33、1、基层单位信访网络成员每月要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报告要有统计和分析。 2、对于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有关信访工作成绩、经验,要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以便为领导科学分析形势,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信访信息要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的中心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目的明确,内容真实,传递迅速,适用对路。 (十)复信、回访制度 1、来信和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都要采取回信和面谈的方式,向信访人说明查处情况,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2、凡重要的匿名信件和匿名电话,查结后要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倾听群众的反
34、映。 3、对容易出现反复的信访案件,查结后要进行回访,听取反映,做好善后思想工作,巩固办案成果,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 4、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要定期回访,与他们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善后工作。 5、对重点上访老户,纪检监察室要掌握其动态,及时走访,帮其解开思想扣子,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其息诉罢访。 (十一)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1、信访案件处结后,要将调查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卷、编号归档。装订的顺序是: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来信或来访记录摘抄,检举、控告人(匿名信除外)和被检举、控告人调查处理的意见,证明材料,本人检讨等
35、。 2、半年和年终,要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材料、按照会议文件材料、案件类材料和工作总结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装订。 3、要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柜、保密,不得丢失或损坏。 4、对信访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上级要报告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超过xx年的;一般信访案件超过5年)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工作报告制度 1、每年都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年终总结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对在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 3、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要专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领导汇报。 (十三)检查、
36、评比制度 1、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年年终对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及时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立情况,信访结案情况,文明接待情况,配合中心工作情况,信息情况,开展纪检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情况等。 3、各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情况,作为半年、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
3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1、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
38、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1、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9、。 2、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3、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
40、他活动 1、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3、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7、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
41、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工商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住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机构内某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情况;本人或子女自费装修住宅的情况。 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层党组(党委)负责人审查。凡属个人应报告的事项,要一事一报,并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42、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请示批准或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应于事前至少10天向受理报告机关请示,超过10日未予答复的即视为同意。 (五)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对未能拒收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于价值不足100元的纪念品,当事人可留用;价值超过100元的礼品,如单位办公需要可留作公用;单位不需要的,按市场价格折半处理,变卖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纪检监察
43、室责令其登记、上交。基层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登记情况以及礼品处理情况,建立登记簿,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个人、家庭收入。申报收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个人房产出租所得收入。申报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收入如有较大变化,可随时申报。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申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
44、改正。基层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应进行汇总,并分别报送市局和存入本局廉政档案。 (七)专项检查制度 基层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局。 (八)廉政谈话制度 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局党组(党委)下属的党组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进行廉政谈话。 1、群众来信来访,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违纪但需改进或纠正的问题。 2、廉洁自律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40%以下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 3、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整体或主要领导人存在的问题。 4、各项专项检查中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 5、受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问题
45、。 廉政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责,采取集体谈或个别谈的形式进行,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第五章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对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起着治本的重要作用。 一、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 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是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针,以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发展形势,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适时搞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并确保教育的效果。 1、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理论教育。纪检监察室要定期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贯穿到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全过程中去,夯实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认清反腐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投身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的各项工作中去。 2、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纪检监察室要把党纪政纪宣传教育列为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以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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