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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规章制度的必要性!.docx

1、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律细化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是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来加以确定和认可的。如果国家不把权力以法律明确细致地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就会导致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有意无意地篡改法律意识和精神,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腐败的滋生,其表现是有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受贿索贿、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发案增多。这些人用公权与私权交易,用公权谋私利。而防止的办法就是细化

2、法律,加强法治,用法律制约权力,规范权力,然后才能用法律来监督权力,有效地控制权力,因而加强立法和对现有法律的细化成了防范腐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战胜腐败是整个法制的系统工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而立法是法制的前提,立法的质量高低和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执法和对执法监督的效果。只有立法完善并加以细化,法律明确具体,灵活性和随意性小,才谈得上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认真司法,严格执法和对不严格执法实行有效监督。同时,立法本身带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对有违法犯罪动机的人起警示作用。通过立法的细化,把滋生腐败的土壤预先消一次毒,把很多丑恶行为防范在未萌状况,使动机不纯的人不敢以身试

3、法而变成好人,使好人不变坏。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确实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二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事,违法执行;三是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侵害外地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违反司法执法纪律,四是乱收费,乱拉赞助,费用管理混乱;六是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以权谋私、耍特权、耍威风,吃拿卡要。司法和执法腐败使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有冤无处升,有理无处讲,社会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

4、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人们会由信任司法、诉求司法转而对司法乃至对整个法治作出否定性评价,于是只好求诸于所谓“贤明的人治”或干脆任何治理方式都不要。因此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惩治腐败,纯洁队伍,是全党全国上下的共同呼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当务之急。对于腐败,尽管党中央对反腐败高度重视,尽管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但腐败现象如同久治不愈的顽症,依然存在,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腐败愈演愈烈。这难道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因吗。答案是否定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腐败的根源,相反却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走向世界的最好选择。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良

5、,交换规则、行为规范和监督措施不完备。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在我国法制的不健全首先表现为立法的不健全。社会生活中有的问题的解决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少数掌握权力的人往往随心所欲,看金钱、看关系、看亲情办案,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当作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资本,不送礼不给好处和没有关系就一推了之,如果得到好处,就会想方设法找依据,生拉活扯,牵强附会,维护送礼方的利益,甚至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这是明显的违法。有些问题的解决虽有法律规定,但却给司法人员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即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司法腐败的根源。法律很大的弹性规定给少数司法人员进行索

6、贿受贿、办人情案、关系案大有可乘之机,即送礼者,可处理可不处理的,不处理,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或在判的幅度内偏轻处理,礼越重,处理越轻。这种做法本身很难说是违法,隐蔽性更大。但得利的是违法犯罪者和部分司法人员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的是司法机关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和国家法律的威信,正所谓“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汤”,使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影响了干群关系,进而可能危及到国家政府的正常管理。这真可谓沾污了国家,败坏了风气,损害了司法机关自身的形象。 法官是否应有自由裁量权。有人认为,法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不能任意创造法律,法官的判决是法律的帆板,法官是法律的嘴巴。还有人认为,法律是有

7、漏洞的,有其滞后性,还有就是法律也有恶法,法官不能完全照搬法律。如果法官原封不动照搬法律,必然带来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西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得到认可。在我国,法官处理案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法律无依据时,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但度很难把握,这就应对自由裁量权作适当的限制。如果不限制,各地法院的判决千差万别,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给法官一个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对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则操作起来很困难,再加上个人的知识能力的限制和没有一定的规则就会导致法治的不统一。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法官应根

8、据一定的规则和良心、正义,理解法律的精神,结合个案来适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解决社会纠纷,追求正义和民主具有重要作用。但自由裁量权如不限制,必然会导致滥用。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得到控制。首先,立法控制,即制定完备得法律,使法官尽可能有法可依。立法应把握好度的问题。如果法律制定得太粗,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必然会导致滥用;如果太细,又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应粗细结合,粗细得当,宜粗则粗,宜细则细,不断克服粗和细的矛盾,使其不断协调。其次,程序控制。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律应给法官提供一个可供行走的道路程序,法官只能走这样的法律之路,同时法律提供的程序应是中立的。只

9、有程序中立,法官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人员自身的约束力欠缺和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权力缺乏明确、具体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滋生腐败,必然会偏离公正和公平,继而产生辐射效应,使社会公众产生怨恨、偏激和不满情绪。作为一个司法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因为职业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是以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产生为基本条件的,而且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同时,司法人员的规范要求是司法人员群体共同认可的,由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虽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但是通过人们的习惯、自觉以及社会舆论等,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教育性,如立场坚定、刚直不阿、不畏权势、清正廉洁和不徇私情等。法官应凭良心、勤勉、公正、公平来履行职务,不应因党派的要求,公众的喧挠和不正当的批评而动摇。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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