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党员五项制度 发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度 1、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真培养、比较成熟的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3、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4、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报党委备案。民主推荐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备案的积极分子中择优提出的人选中进行,然后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5
2、、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6、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应附团支部推荐意见表。 7、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3、。 8、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首先需要报党委备案,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发展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23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票决范围 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 (三)票决方法 参会党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参会党员在听取发展对象汇报、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及征求情况的报告后,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但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 (四)票决组织 票决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要分别设立计票员和监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由本支部党员中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担任。计票员和监票员名单由大会主持人提名,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产生。发展党员预审制 (一)适用范围 入党积
5、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过民主测评、公示、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培训等过程,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应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基层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认真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审查意见”栏内,并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 3、党委(党工委)组织
6、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预审表内,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返还给基层党委、党支部。 4、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预审内容 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情况、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相应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
7、四)预审方法 1、预审一般由县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并授权,可负责预审工作。授权预审要十分慎重、严格掌握,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如发现授权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党务干部力量跟不上、无法胜任预审工作时,要及时收回授权, -789- 第二篇:发展党员四项制度发展党员四项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 第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农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
8、定的条件要求外,在农村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突出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年富力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3、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第三条积极分子的推荐 1、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动员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2、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3、村级组织管理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内致富带头人中符合条件的,党支部要引导他们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 第四条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
9、子人选,并报镇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各村每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各村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镇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农村实用技术,党在农村的政策法规。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具备村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根据个人特长,在村内安排适当岗位进行重点培养。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八条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九条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吸收为
10、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条公示时间。在党支部确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教育情况、入党介绍人意见。 第十二条公示形式。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属行政村内,以张榜公布或广播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示工作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镇党委应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举报信箱。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向镇党委组织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镇党委要在一个月内指派有关人员(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除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听取公示
11、对象本人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和申辩。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不得批准发展。 第十五条对公示没有反映出问题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公示期满后,镇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批准公示对象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的投票表决,就是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表决对象 1、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通过政审、公示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预备期满,主动
12、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在票决中,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客观、公正地投好每一票。票决对象在两人以上的,要分别投票。 第二十条对每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批准预备党员按期转正。 第二十二条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时,上级党委要派专人参加,监督
13、指导大会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支部负责人要通报到会人数,介绍对每一个票决对象的教育、培养情况;提出监票人(2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的建议人选,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要当场清点收回票数,确认是否有效(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投票无效,应重新投票),并公开唱票,当众公布票决结果。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内。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将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4、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本镇各村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村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
15、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本村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包村干部要协助村党支部书记做好相应工作: 1、协助党支部发现和推荐所包村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在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中,做好与镇党委的联系沟通,并参加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督和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及发展对象的公示、票决等各项工作。 对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包村发展党员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不良后果者,给予口头批评、责令检查、
16、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设立党总支的,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材料须上报党总支进行审查。党总支要对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了解,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否则,要追究党总支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1、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 2、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地介绍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
17、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镇党委决定选择条件成熟的村先行试点(见附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 一、发展党员理论培训制度。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 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形势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系统培训,
18、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理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讨论 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新党员或转正为正式党员。 二、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跟踪考察制度。预备党 员在预备期内、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内,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跟踪考察人),配合党支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学习、任务完成、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填写跟踪考察记载表(每季度一次),做为讨论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接收为新党员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拟接收的新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支委
19、会讨论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召开党员及群众代表大会,对其思想品德、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民主量化测评,经公示和测评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四、发展党员票决制。党支部、总支、党(工)委在逐级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取代举手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党员个人意愿,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得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一半以上方可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介绍培养、跟踪考察、公示票决、谈话调查、讨论审批等环节,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对出现的入党动机不纯,
20、介绍人失察,跟踪考察结果不实,支部研究讨论和党委审批手续不全、出具假证明、仿造档案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做相应处理。 六、“推优入党”工作制。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推荐优秀青年、团员入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推优”入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努力改善党员队伍年龄结构。 第四篇:党员发展六项制度大全党员发展六项制度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形成和完善了六项制度,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21、 1、坚持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一是党组织推荐。即由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小组积极向党支部推荐,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得赞同票80%以上者方可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然后再向厅直机关党委推荐。二是群团组织推荐。发展青年党员尊重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妇女入党尊重妇联组织的推荐意见。三是民主推荐。以党小组为单位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少于本党小组总人数的80%,实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对赞同票达不到总票数80%的,一般不得列入入党积极分子。 2、坚持发展党员预审制。预审内容有3个。经过了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且成绩合格;已列入当年的发展计划。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
22、登记备案后,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凡是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 3、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为了有效地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新党员质量,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等,张榜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向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个人素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通过加大发展党员工作过程的透明度,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4、坚持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一是对入党材料
23、不完整、格式不标准、填写不规范等情况,采取登记的办法,对出现过失进行登记,累计3次给予相关责任人“黄牌”警告。二是对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给发展党员工作造成失误的,追究介绍人和考察人的责任。三是对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其工作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清责任,层层追究,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有序。 5、坚持发展党员考察制。一是对新发展对象的考察,就是在党支部研究审批前夕,派人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内容主要是找有关负责人和党内外群众
24、进行面对面座谈,听取意见。二是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每年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进行考察,掌握预备党员思想动态和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对照党员标准全面考察。在考察中如发现反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则进行民主评议,召集党员群众进行综合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能否加入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三是质量跟踪考察。就是每年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集中进行12次跟踪考察。 6、坚持发展党员联审制。就是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发展党员的有关情况,征求对拟发展人选在反腐倡廉、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对各部门提出有问题的不予研究。 第五篇:发展党员的六
25、项制度发展党员的六项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两推”制度。基层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根据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得票情况当场公布。一般情况下,推荐票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集中培训制度。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参加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集中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要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发展入党(填写入党志愿书)。成绩不合格的,安排其补考或参加下一期培训和考核,暂缓发展入党。 3、票决制度。支部召开
26、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有表决权的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接收或转正。表决时,需设立监票员、计票员,当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或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应一并审查计票结果。 4、公示制度。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以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简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等情况以及受理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信箱、邮编等。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27、学习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公示对象的居住地。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安排在支部大会票决通过后、基层党委审批前进行。在此期间,基层 党委和党支部共同受理群众意见。基层党委调查核实问题,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预审制度。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计生证明、培训考试、两次推荐情况、政审材料、公示情况、思想汇报等。发展对象是私营企业主的,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进行二级预审。 6、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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