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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规章制度(多篇).docx

1、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 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

2、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

3、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

4、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 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1】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

5、任着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2】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三是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3】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

6、: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 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

7、多;忠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而得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4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

8、、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

9、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 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第四,该制度促进了

10、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参考文献【1】【2】【3】参考李世愉的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社1998年9月出版 4本段参考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云南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 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11、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

12、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

13、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

14、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14(12)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14(12)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15、中国边疆史研究2014 (12)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于玲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在同一区域实行的羁縻府州只有某种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渊源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使元明清时期的国家结构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变。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对于土司制度早期有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如张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发展,反而成为社会

16、发展的桎梏。”而大多数学者持较客观、较积极的态度。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其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南方社会经济发展、沟通边境与内地、促进各民族文化发展、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后期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土司之间及民族之间隔阂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后性也使得废除土司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p748-751龚荫认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曾起到过积极有益的作用。国家得到了统一,统治强化,社会秩序安定生产有了大的发展,文化教育逐渐兴起,提高了民族素质。土司制度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反面,

17、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于玲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过程正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作一个特殊行政区域逐渐丧失其特殊性的过程,即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换句话说,是土司地区军衔行政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土司制度“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第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这一方面的学术成果丰富,有的学者侧重于对西北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有的学者主要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如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

18、)、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从各个具体的区域进行研究。如,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张雄、彭英

19、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期)等。也有学者从区域对比中对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贾霄锋的硕士论文元明清时期西北与西南土司制度比较研究。这些论文和专著从各个不同的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14(12)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张增祺关于云南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5)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龚荫略论土司制度的作用于流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9(2)

20、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侧面对各个地区的土司制度的特点、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进行论述,分析了土司制度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第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的主题之一。学者们重点对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进行了研究。而对于傣族土司、撒拉族土司、黎族土司等则论述较少。 第四、对改土归流的研究。对于改土归流,有学者认为,“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还有相对的一定的平等和自由,改土归流以后,仅有的这一点儿民族平等和自由也被抢夺

21、过去了”。还有学者认为“改土归流是一种强迫民族同化,不仅具有封建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反动性。”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归宿,标志着土司地区郡县行政体制的最终发展成熟,。土司地区这个特殊行政区域终于演变为大清王朝的一个正常行政区域。” 除了对改土归流的评价外,学界也对清雍正年间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李世瑜提出“雍正改土归流决不能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祯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雍正王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王钟翰亦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经过、目的和影响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自

22、己的主张。他认为,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它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改土归流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 迫依然存在。张晓松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4年第2期)、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曹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等文章也从各个侧面对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历史原因、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几

23、点看法 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有几点浅显的看法: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的渊源。学者们从史实资料、从制度之间的对比中探究土司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笔者认为,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土司制度。从秦汉开始的“道”到唐宋时期的羁縻都是当时中央政权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拱卫中央政权,满足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历代王朝对蛮夷地区的承认,以及民族观的不断变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从“道”到羁縻,再到土司,最后改土归流,所反映的正是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地区思想、方式的变化。所以,对土司制度的把握既要看到其对前期的政策的承接,也应该注意制

24、度本身所发生的变化。不能够孤立的看待该制度是发源于唐宋抑或元明,而应当整体的看待。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从“道”、羁縻发展到土司制度,本身即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可观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客观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待土司制度。虽然中央王朝 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李世瑜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1984(3)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5)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

25、科学出版社1994.1 在西北也实行土司制度,但西南地区一直是土司制度实行的核心地带。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从南宋开始,经济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有关。随着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南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强化对南方管理的要求。同时,在与南迁的汉族及其他民族的接触中,南方各民族亦发生了变化。而此时,羁縻制度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土司制度正是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其次,对制度的评价不能孤立进行,而应当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中。被任命的土司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是实施土司制度区域的部落酋长、政治领袖。另一方面,他又是朝廷命官。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土司阶层逐渐形成了国家认同的观念,虽然他仍是当地的部落

26、酋长,但从此时开始,土司地区已经不再是独立的“邦国”,各级土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央王朝任命的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了。从这一角度看,土司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同时,土司制度实行后,中原地区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力度加大,汉族地区先进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都加速流入土司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然,土司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旧制度的残余。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土司不服从朝廷节制;土司对土民的残酷剥夺等都是多有记载。而这些弊端也最终导致了改土归流。 最后,关于改土归流。从明朝开始,中央王朝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改土归流。按照全国统一的制度对土司地区进行管理

27、。首先,改变土司地区的政治、军事制度,如政治上出去土司的世袭制,采取设流官、戌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方法。军事上对土司地区实行直接控制。其次,经济上的改变,表现在,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即改原来的土司所有为科田纳粮;另一方面是对赋税制度的改变。将土司时期的按人头征税改为按田亩征税,征收金钱代替劳役。最后,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改变。按照汉族的礼仪标准对土司地区的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构建。应当说,改土归流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的逐渐缩小,土司地区的行政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结果。改土归流的一系列改变,无论是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还

28、是社会制度都是完全按照汉族地区的整体制度进行的改变。这种改变,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土司地区和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加强了这些地区的国家认同意识,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完全按照汉族地区进行的构建,是否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通过政令方式所进行的改变是否能从根本上被当地的土民所接受,并形成内心的认同。这些都是笔者认为在思考改土归流的后果时所应当考虑的。 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浅析尘埃落定中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摘要。藏族作家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叙述了最后一个土司家族麦其土司家族在历史进程中,最后的辉煌与灭亡的结局。在从辉煌走向灭亡的过程中,

29、我们看到了统治阶级缺失的人性,也看到了新文明慢慢的涌向旧的文明,渗透于康巴藏族地区的风土人情之中,而这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关键词:尘埃落定土司制度人性新文明 尘埃落定是藏族作家阿来的一部长篇小说。作品以史诗性的构思叙述了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的驱动下,康巴藏族地区最后一个土司家族麦其土司家族达到了空前的繁荣,然后灭亡的过程。全书以“傻子”的叙述视角,将自己的喜怒哀乐熔铸与宏大的叙事中,使整个历史事件饱含着人性正与反。“傻子”仿佛拥有了神祇的力量,俯视着生命与历史的沧桑变幻而不动声色。跟随着“傻子”的步伐,我们看到土司制度走向灭亡时一步步坚实的脚印篆刻在历史之中,而从脚印中我们发掘那人性的缺失与

30、新文明的到来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 一、人性的缺失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舟民水。这是自古以来的充满智慧治国理念。然而对于愚蠢的康巴藏族土司来说,他们的治理理念乃是:“让更多的人成为自己的奴隶,把所有的奴隶当作自己的畜生。”尘埃落定以麦其土司家族为主线,通过对麦其统治部落的家庭、婚姻、战争、奴隶、宗教、杀戮等,深刻揭露了这个原始部落的人性的缺失。而这处处缺失的人性正是土司制度灭亡的前兆之一。 土司一家是权利至上的高贵的统治者,然而统治者面对权利向来是尔虞我诈,亲情也好,人性也好于权利面前往往化为一层浮灰,被至高无上的阶级踩在脚底下。麦其土司家的二少爷是一个人人皆知的傻子,但是当他在南方边境成

31、功建立了自由市场,赢取了当地民心,娶了土司部落最美的女人后,他让所有人都迷茫了,他的哥哥再也不爱他了,因为这个“傻子”威胁了他这个英雄的土司之位。后来他的哥哥明目张胆的勾引着他美丽的妻子塔娜,甚至打算当上土司以后便杀了这个“傻子”。而在“傻子”知道多吉罗布来杀他的哥哥时,“傻子”只是冷静的感知着这一切,他没有进行阻止。在这里体现在二少爷身上的正是神祇的力量代替了人性中的情谊。一夕之间,在权利的争夺战中,兄弟情成为了最高的祭祀品。在这种权1 利下牺牲的还有父子情、母子情、夫妻情。“傻子”冷眼的嘲讽着土司老爷在大少爷死后的精神焕发,视自己的父亲同别的土司一样,任由其染上梅毒。作为统治阶级的二少爷相

32、对于其他统治者虽然较为关心下层人民,但是他所谓的关心民生疾苦只不过是建立在一个“傻子”贪婪心不旺盛的基础上的。归根到底他仍然是缺失人性的,对自己的亲人是如此,对贫苦人民仍是。他唾弃着母亲的专横,可是在潜意识里他已把所有下层人民当成畜生。他的奶娘德钦莫措用言语侮辱了他心里爱慕的桑吉卓玛,于是他愤怒的训斥并赶走了她。他有着作为少爷的骄傲,对于服侍他的侍女,他认为那是赐予她们的福分。而面对自己的妻子身体上出现问题后,他给予妻子的是比出轨还要多的鄙视,为了不缩短自己的寿命,他选择远离妻子,至始至终都证明了他爱的只是塔娜的美貌,他是一个不懂爱的“傻子”。因为缺失人性,所以没有亲情、爱情、友情。他是一个空

33、洞的“傻子”,没有了生的意义,因而最后面对死亡与土司制度的灭亡,他没有反抗。 二、新文明的到来 中国自古因自身历史条件自居天朝上国,不重视对外贸易,采取闭关政策。19世纪以后随着鸦片的侵袭,战争也一触即发,中国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也导致了封建制度在灭亡的道路上岌岌可危。与此同时偏居一隅的康巴藏族仍然安静的沉睡在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到了20世纪,这一切对于土司们来说的平静就在麦其土司的鼓捣下慢慢苏醒。面对汪波土司的攻击,麦其土司老爷上省去告了状,他请来军政府大员黄特派员,带来了先进的枪支弹药,同时也带来了鸦片。麦其土司在先进武器的支撑下,扩充了土地,又在垄断鸦片和粮食下赚取了让其他土司眼红的银子

34、。由此二少爷还建立了自由市场,打开了通向汉族地区的大门。于是更多武器、鸦片甚至梅毒等新事物在这里流通。它向汉族地区打开贸易与文化的大门,就避免不了红白汉人的闯入,建立属于自己的政权。正如近代中国新旧文化交替碰撞时期,土司制度面对现代文明的冲击,旧的社会制度就一定会灭亡。 在麦其土司主动走出去时,也有人主动走进了。圣城拉萨新教派格鲁巴的翁波意西;来自英国的耶稣传教士查尔斯;在外经商并且为国募捐的叔叔。他们是新思想,新文化的代表者,他们打开了土司太太和二少爷的眼界,他们指导着具有该、高瞻眼光的二少爷看向未来。翁波意西极力地向土司宣传进步的教,最终得罪了愚蠢的土司,被割了舌头,而坚定的力量没有屈服,

35、他又长出了舌头,像是在旧文明的土地上长出了新文明一样。当他再次失去舌头后,他依然没有没有放弃,他相信新的文明正在壮大,他看到自由人民的未来。英国传教士的到来象征着新文明的同时,也隐隐的显现着潜在的威胁。查尔斯挖掘了一些麦其土司境地的矿石带走了。而所有人都没意识到,这些丰富的矿石将会引来野蛮的开采者,损害他们的2 山水,甚至制度的命脉。 当整个世界历史趋势向前进时,当统治者人性缺失时,当原始部落向新文明打开大门时,所有必要因素整合到一起时,旧的文明就走向了被新文明取代的道路。最后一个麦其土司家族的辉煌不是一个偶然,也不是一个巧合。这种辉煌同它的灭亡一样是历史的必然,时代所趋。它攫取了打开新文明大

36、门的第一桶金,而新文明包含的不只是经济,它还有政治。在经济在这里崭露头角时,政治则会接踵而至,来纠正这里的野蛮与暴虐的人性,让一切旧文明灭亡后尘埃落定,正如二少爷死时的安然而又不平静一样,康巴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安然而又不平静的灭亡了。 参考文献: 1阿来.尘埃落定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 2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陈绍举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

37、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

38、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

39、上绳子。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

40、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 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

41、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11,为招讨司者1,为宣抚司者10,为安抚司者19,为长官司者173”,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3,卫指挥使司38

42、5,宣慰司3,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41,站7,地面7,寨1,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XX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

43、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

44、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 土司制度的设置是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不一致的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措施进行统治。这种制度的本身,也随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汉族文化与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程度、封建王朝中央政策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入程度而发展。 任何统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阶级的出现就无所谓统治制度,羁縻制度是这样,土司制度也是这样。 羁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奴隶制和原始社会并存。我国自夏朝开

45、始步入奴隶社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的封建社会得以产生,成为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当中原一带进入比较成熟的封建社会的时候,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还处在奴隶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个别地区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与此同时,西南各少数民族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不平衡,不同民族居住的区域,民族的特殊性也很突出。由于各地区、各民族人民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同,西汉王朝如果按照中原一带的统治方式,就难于和少数民族进行直接接触,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就难以进行,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因统治方式不适应地方情况而引起民族反抗。当时我国的这种国情,中原一带适应封

46、建的统治方式;西南奴隶制地区适应羁縻统治;在少数还没有真正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虽然也在王朝设置的郡县之内,但由于没有阶级分化,也就没有奴隶主、部落贵族,羁縻统治没有条件,就不可能对他们实行真正的统治。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民族互相交往,原来还处在原始社会阶段的部落产生了阶级分化,进入了阶级社会,羁縻制度又在这些地区扩展。到了唐初,在广西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唐朝统治阶级就新设了44个羁縻州、5个羁縻县、11个羁縻峒,羁縻统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 羁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郡国并存。为了逐步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治,王朝一是在地势较为平坦、土地较为肥沃、气候较为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设置郡县据点

47、,并从内地派遣汉族官吏充当太守XX县区令,以加强对辖区各族群众进行管理。二是只要当地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承认接受王朝的统治,王朝允许他们保留其国名、部族名,保留他们在本方国、本部族内的政治、经济地位,保留军队和各种制度等。三是封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首领为王、为侯、为邑长,通过他们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 羁縻制度的目标是消灭方国,实现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我国进入奴隶社会之时,其统治方法采用分封制,王国将领地的一部分分封给君臣后裔、有功之臣,让他们到分封地区当侯王。这种关系其实就是国中之国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臣服关系,侯国除了表示臣服、纳贡外,一切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关系下,王国与侯国之间经常出现若即若离的情况,当王国出现问题,没有能力加强其统治地位的时候,侯国就会从王国中独立出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废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县制,将全国的行政、军队、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纳入封建中央的管理。从西汉开始实行的羁縻制度,王朝统治阶级虽然暂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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