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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规章制度实施意见.docx

1、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量力而行,先点后面,逐步推开。今年各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示范点,有合作医疗试点县的,首先要选择试点县,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用2至3

2、年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稳定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现阶段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持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各地要认真规范五保证和特困救助证(低保证)的发放工作,为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创造必要的条件。 救助对

3、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应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

4、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

5、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统一核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救助服务;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XX县区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6、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安排的资金要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7、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采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省具体补助金额的分配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

8、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的重大举措,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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