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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和配合部门)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

2、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原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权限分工) 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查处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4、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确定。对应当由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六条(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

5、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八条(举报受理)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和区县

6、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实现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文化领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

7、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及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文化执法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执法总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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