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团体成立要求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2、 1.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团登记业务流程 1、申请筹备社团。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审批筹备申请。登记管理
3、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对社团筹备申请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和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3、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申请成立社团。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5、登记。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 6、发证: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领取登记证书事宜。程序包括: (1)
4、缴纳公告费和证书工本费; (2)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安支行缴纳登记费; (3)凭缴费凭证领取证书。 7、文件存档。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变更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8、公告。民政部对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5、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
6、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
7、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
8、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成立阶段,申
9、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10、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
11、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
12、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13、 4、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
14、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备案 1、社会团体哪些活动需要备案。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
1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10)。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 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卸任均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五
1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须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
17、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
18、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含一百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
19、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场所变更应当
20、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3)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4、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议纪要;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审查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社会团体进行验资。 备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均需原件一份,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民间局网站”下载。 第13页 共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