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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规章制度实施办法.docx

1、 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政办发〔〕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2、力争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养殖水面实现持证养殖。 二、基本原则 ㈠养殖准入原则。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㈡两权分离原则。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定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在争议消除前暂不发证。 ㈢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3、 ㈣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错报水域。 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发放和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产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㈠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市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涉及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绘制示意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

4、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市水产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水产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养殖证。 4、登记、造册、公告。市水产局对已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告。 ㈡内容和期限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刷。内容包括。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和方式

5、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㈢日常管理 1、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水库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水

6、利部门同意后,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4、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自动失效。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月31日以前)。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步骤。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组织人员,对

7、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其中,国有水库由市水产局负责统计,市水利局提供数据。 ㈡审核发证阶段(月1日至12月20日)。市水产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发证程序核发养殖使用证,并进行登记造册、公示。 ㈢总结阶段(月21日至12月30日)。市水产局对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对持证养殖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措施。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水产、水利

8、交通、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实行项目扶持。对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发改、财政、水产、水利等部门要在项目包装、推介、申报上给予扶持。 三是严格执法检查。水产、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在养殖规划区内无证从事水产养殖的生产者,其养殖符合养殖规划容量、养殖类型和养殖方式要求的,给其补办养殖证;对在非养殖规划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活动,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不服从养殖管理,劝告无效的,依照《渔业法》给予处罚。要通过加强渔业执法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养殖业发展。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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