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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规章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docx

1、 XX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自《XX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XX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为推动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现对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1、关于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牵头协调,研究确立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行

2、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2、关于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 1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

3、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4、关于聘用制与聘任制的理解及其应用问题 聘用制是相对于终身制而言的以合同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制是相对于委任制而言的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其基本用人关系,同时也可通过聘任明确其具体岗位职务。 5、关于首次实施聘用制的程序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

4、的主要程序为。(1)聘用单位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2)在科学设置岗位基础上,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有关事项,宣传、动员并组织单位人员报名竞聘。(3)竞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结合本人情况,申请应聘岗位;聘用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组织民主公开的评议、考试和考核。(4)根据群众评议和考 2试、考核结果,单位党组织考查后择优聘用,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5)只对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竞

5、争上岗的单位,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结束后,对其他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岗位,然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6、关于"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岗位时,应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岗位,其中包括笔试、面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拟任职公示等主要形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岗位采取个人报名、领导提名以及群众推荐等上下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其他岗位则一般以双向选择为主。对重要岗位及多人要求从事某一岗位的可实行竞争上岗。人员

6、不多、改革基础较好或人员超编的单位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7、关于聘用候选对象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合同聘用制时,应主要以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为候选对象。如现有在编在职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选聘人才。 8、关于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问题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或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应

7、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已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为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事业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对工龄不满10年的的特殊人才,如各类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本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 9、关于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的试用期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及聘用期限的长短确定

8、一般不超过1年。单位内部对聘用期相同的人员,试用期应当一致。试用期应计算在聘用期之内。 10、关于聘用合同书的签订问题 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 4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党

9、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 11、关于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12、关于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改签聘用合同,建立单位与职工的基本人事关系。劳动合同

10、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换签聘用合同。 13、关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职工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云人[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14、关于原固定职工的内部待聘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未受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的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本单位的晋升职务及年终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12个月内未提供

11、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由各单位按月发放最高不超出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 15、关于对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的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限为2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按比例向有关机构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12、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 16、关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 6构申请仲裁。 17、关于受聘人员档案工资待遇的确定问题 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即: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三种工资标准),受聘职务(岗位)与原职务(岗位)一致

13、的,档案工资不变;受聘职务(岗位)与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一致但职务(岗位)变动的,晋升职务就近就高、降低职务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受聘职务与原职务执行的工资标准类别不一致的,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但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高于本人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低职高聘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变。 18、关于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如何搞活内部分配的问题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18号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统发,又切实搞活内部分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方案,与统发工资的银行

14、协商确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勾。 19、关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问题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没有固定模式, 7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模式和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 (1)实行岗位工资。将国家规定计发的工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确立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严格按岗位分配。个人

15、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只在调动、离退休时使用。 (2)搞活津贴分配。将工资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若干津贴种类,例如:课时津贴、项目津贴、职务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津贴等等。在基本办法以外,设立两部分作为补充:一是奖励部分。二是扣罚部分。根据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奖励或者扣罚。 (3)其他分配形式。如。按项目收益分配、入股分配(即以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等等,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补助,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 2

16、0、关于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主要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消化,有条件的可在地区或行业间调剂解决。可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新的实体或进行转岗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依据云人[2001]69号文件精神以带薪、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方式从事个体 8和私营经济活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各单位还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为他们到这些行业、部门、单位去工作创造条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或能力等原因不能坚

17、持正常工作、未能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保留业务骨干,稳定人才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各地、各部门对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提前退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和审批。 21、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手续办理和待遇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单位。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后的待遇确定,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18、 22、关于职工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或带薪期满后达到条件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只能在带薪、提前退休、辞职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或连续享受两种。选择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在带薪期间或带薪期满经批准回原单位工作后,五年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对到达 9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3、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后,凡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安排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人才外,今

19、后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可采用笔试、面试和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对新招聘人员一律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24、关于聘用制改革后的干部交流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对干部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但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受聘人员或进行干部跨单位交流,可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聘用合同。 25、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代

20、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XX省委组织部 XX省人事厅 10XX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2005-04-26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才人事工作为发展高新技术

21、产业、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2000〕5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后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均可在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前提下,离开原单位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除事业单位中的项目负责人和重要课题组骨干、学校骨干教师,以及掌握重要技术的科技人员,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掌握确定外,其余人员要求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各部门和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采用以下方式办理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22、 1、带薪:自组织批准之次月起,五年内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不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补贴);在五年内, 11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增加基本工资待遇。 带薪人员如在五年期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单位视编制、工作需要等情况决定;有其他单位需要的,可以调动到需要的单位。带薪期满后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不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提前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要求提前退休的,退休条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掌握;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基本工资(但要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折算为退

23、休费后发给)。其余各项津贴、补贴等,按退休人员办法处理。享受云办发〔2000〕8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待遇的,只限于纳入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范围单位的人员。执行时间为2000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止。 地、州、市、县以下机关是否参照云办发〔2000〕8号文件执行,由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决定。但参照执行的时间只能从当地开始实施机构改革起算,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12日。 云办发〔2000〕8号文件执行截止后,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省委云发〔1998〕9号文件第27条规定办理,不再执行云办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 3、

24、辞职。要求辞职的,按辞职当月本人工资(含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补贴)为基数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工资的辞职金。但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及期满后辞职的, 12辞职时不再发给辞职金。 三、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或辞职等方式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保留两年安置资格;两年内如要求重新安置,有接收单位的,按安置当年的接收条件办理,并享受同条件转业军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在《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下发后,符合带薪、辞职和提前退休条

25、件,确属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自其经组织批准下月起,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但享受云办发〔2000〕8号文件规定优惠待遇的,只能按本文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六、享受本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必须以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为前提。各地各单位应制定政策对此予以规范。 七、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求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有享受本文规定的辞职、退休或提前退休政策待遇的人员,报省人事厅审核后办理。 地、州、市如何审批,由各地、州、市自行决定。 1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云人[2

26、001]69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才人事工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2000〕5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后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均可在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前提下,离开原单位去从事个体私营

27、经济。 除事业单位中的项目负责人和重要课题组骨干、学校骨干教师,以及掌握重要技术的科技人员,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掌握确定外,其余人员要求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各部门和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采用以下方式办理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1、带薪:自组织批准之次月起,五年内由原单位发给基本 14工资(不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补贴);在五年内,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增加基本工资待遇。带薪人员如在五年期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单位视编制、工作需要等情况决定;有其他单位需要的,可以调动到需

28、要的单位。带薪期满后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不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提前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要求提前退休的,退休条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掌握;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基本工资(但要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折算为退休费后发给)。其余各项津贴、补贴等,按退休人员办法处理。 享受云办发〔2000〕8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待遇的,只限于纳入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范围单位的人员。执行时间为2000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止。 地、州、市、县以下机关是否参照云办发〔2000〕8号文件执

29、行,由当地党委、政府(行署)决定。但参照执行的时间只能从当地开始实施机构改革起算,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12日。 云办发〔2000〕8号文件执行截止后,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省委云发〔1998〕9号文件第27条规定办理,不再执行云办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 3、辞职。要求辞职的,按辞职当月本人工资(含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的各种津、补贴)为基数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工资的辞职金。但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及期满后辞职的, 15辞职时不再发给辞职金。 三、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或辞职等方式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所需经费

30、按原渠道解决。 四、转业军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保留两年安置资格;两年内如要求重新安置,有接收单位的,按安置当年的接收条件办理,并享受同条件转业军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在《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下发后,符合带薪、辞职和提前退休条件,确属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自其经组织批准下月起,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但享受云办发〔2000〕8号文件规定优惠待遇的,只能按本文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六、享受本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必须以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为前提。各地各单位应制定政策对此予以规范。

31、 七、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求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有享受本文规定的辞职、退休或提前退休政策待遇的人员,报省人事厅审核后办理。地、州、市如何审批,由各地、州、市自行决定。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XX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定稿)XX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云人[2002]7号2002年1月20日) 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省属各大专院校及科研事业单位:自《XX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和《XX省事

32、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云人[2000]4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为推动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现对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1、关于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的职责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和牵头协调,研究确立改革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行业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2、关于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33、 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 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 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

34、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 4、关于聘用制与聘任制的理解及其应用问题 聘用制是相对于终身制而言的以合同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制是相对于委任制而言的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其基本用人关系,同时也可通过聘任明确其具体岗位职务。 5、关于首次实施聘用制的程序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的主要程序为: (1)聘用单位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

35、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2)在科学设置岗位基础上,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有关事项,宣传、动员并组织单位人员报名竞聘。 (3)竞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结合本人情况,申请应聘岗位;聘用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组织民主公开的评议、考试和考核。 (4)根据群众评议和考试、考核结果,单位党组织考查后择优聘用,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1(5)只对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竞争上岗的单位,在中层干部竞争

36、上岗结束后,对其他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岗位,然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6、关于“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岗位时,应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岗位,其中包括笔试、面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拟任职公示等主要形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岗位采取个人报名、领导提名以及群众推荐等上下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其他岗位则一般以双向选择为主。对重要岗位及多人要求从事某一岗位的可实行竞争上岗。人员不多、改革基础较好或人员超编

37、的单位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7、关于聘用候选对象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合同聘用制时,应主要以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为候选对象。如现有在编在职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选聘人才。 8、关于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问题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或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

38、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已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为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事业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对工龄不满10年的特殊人才,如各类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本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 9、关于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的试用期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及聘用期限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39、 第三篇。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转换,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保证。

40、 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平稳推进的原则。 总体目标。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在我市基本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符合事业单位人才成长规律、权责明确、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市、区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

41、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除外),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和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探索采用项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

42、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可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2、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的基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用岗位管理取代身份管理,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 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度。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实际,建立五级职员序列,分别为: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在国家规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43、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相分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 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按工勤岗位技术含量分别设普通工岗位和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只设岗位,不设等级;技术工岗位在国家规定的工种范围内,设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技术要求,根据工勤人员职业工种、技术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实行竞争上岗、择

44、优聘用。完善工勤岗位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3、改革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改进管理办法,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逐步改变单一的委任制,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职务的性质和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多种形式的任用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任期目标责任制。 4、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般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公开招聘要打破地域、身份等限制,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通过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把事业

45、单位人员进口关,确保新进人员素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5、推行竞聘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推行竞聘上岗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坚持双向选择。要以岗位要求为基础,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竞争上岗,按照能力和业绩择优聘用。竞争上岗过程中,要规范程序,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通过竞争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岗位能上能下。 6、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改进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以

46、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要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使用、晋升、奖惩、收入分配以及续聘、解聘的基本依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奖惩制度,规范奖惩程序和条件,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7、妥善安置改革中的未聘人员。推行聘用制度中,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被聘用的编制内职工属未聘人员。未聘人员安置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的原则,在解决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接纳的渠道和办法,事业单位应根据未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实行转岗培训、自谋职业、托管、内部待聘等方式

47、给予安置。单位应积极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并保证其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对未聘人员在系统或行业内调剂安置。 8、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制度。遵循依法监督、按章实施、有利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对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履行人事管理职能等方面的监督,完善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作用,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工作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48、 1、进行试点(*年3月至*年12月)。选择市文化、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作为我市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的试点单位。各区和各系统可选择下属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教育系统要继续贯彻落实皖人发[2003]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全面实施(*年1月至*年12月)。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区和各系统主管部门于*年11月底前上报本区、本系统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年1月开始组织实施。 五、几点要求 1、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各区、各系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摸

49、清基本情况,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XX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群众和上级的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要广泛宣传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在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

50、导下进行。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牵头协调,审核改革实施方案;各区和各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区、本系统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区、各系统和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服从改革、服从大局的意识,严格执行改革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齐心协力地推进改革。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区、各系统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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