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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科技局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对象为。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选派的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出国进修、国际合作、攻读学位等留学连续一年及一年以上并有留学院校、科研院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正式证明者。 第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具有国际前沿学术水平的重大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前景

2、广阔,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服务于农业、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事业的超前课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申请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参加研究: (一)现在国外学习未回国的留学人员; (二)准备再次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3、 (三)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四)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虽已结题,但未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年龄超过55周岁者。 对确因课题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术职称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每年一次,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八条申请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人员,到*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留学生办)申领《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申请表》、《资助回国留学人员项目推荐书》,认真填写后报本单位学术组织。

4、 申请表(推荐书)必须由项目组成人员(推荐者)亲自签名,不得冒签或代签。 第九条单位学术组织应对申报资助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等归口主管部门。 归口主管部门应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预选方案报省留学生办。 第十条省留学生办对申报资助的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对需资助经费较大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对需资助的一般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综合各方意见,拟出预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留

5、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由省留学生办、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使用。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经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直接将科研经费下达到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将经费转拨项目单位,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所批科研经费额度内认真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五

6、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购置科研所需专用设备、配件、试剂、资料、调研费用等项开支,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音响、录摄设备及用于出国和参加国外举行的学术活动。 如发现所拨科研经费使用不当,将追回已拨科研费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科研经费批准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年终将所有项目(包括结题和未结题)的经费决算报归口主管部门及省留学生办,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决算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十七条对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省筹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批准通知后,需根

7、据批准通知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签订《*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省留学生办,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省留学生办上报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撤销手续,科研经费退回省财政厅,重新安排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 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以及需延期实施或中止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归口主管部门及省留学生办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 如项目负责人工

8、作调动,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继续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留学人员)。 第二十条研究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的,所在单位和归口主管部门可建议予以中止、撤销,并报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中止手续,经费(余额)退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留学人员科研经费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填写《*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归口部门和省留学生办。 第二十二条省留学生办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六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9、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结题与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一经完成,均应对其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做出结题总结报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全套技术资料,签署结题意见。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结题验收组。 结题验收组对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写出结论。验收结论应科学、严密、实事求是 资助经费较大的项目,应在省留学生办参与下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聘请的结题验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凡已结题的项目资料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全部资料应立卷x/刁档,并报ij王口管理部门和省留学生办。 第七章成果归属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单位有权使用和有偿转让转化,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成果奖励和专利。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任何人不得将项目成果据为已有或阻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和转让转化科研成果,对有偿转让、转化项目,项目单位应按一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厅专户作为滚动资助资金。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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