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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规章制度.docx

1、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

2、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

3、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XX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

4、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县人民政府县长、

5、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可在相应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代理,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进行监督。 第十

6、五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XX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补选本县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7、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研究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

8、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视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

9、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10、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

11、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应附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结果和有关法律考试成绩、相关拟任人员要提交供职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政府、“两院”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

12、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XX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13、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

14、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办理。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5、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残联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

16、职能和行政法规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XX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对法制和

17、其他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法制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

18、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

19、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财政、经济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

20、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财政经济

21、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22、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

23、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24、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检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工

25、作的指导。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县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并起草有关代表工作、乡(镇)人大工作的材料、报告等。 (六)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的有

26、关具体事项。 (七)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与有关本工委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并起草书面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九)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

27、 (十二)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境资源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旅游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抚仙湖管理局、烟草办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28、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29、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

30、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一府两院”办公室的联系。 (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信访、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 (三)负责办XX县区人民代表

31、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起草有关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

32、参考。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代表评议。

33、评议工作按照《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试行办法》、《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信访工作按照《XX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联系,磋商重大问题,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联系工作按照《XX县区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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