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
2、行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五条进驻部门要逐步依法将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股(室)集中,内设行政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 进驻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 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办
3、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并联审批制度; (四)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由综合窗口提供代理代办服务;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监督和考评; (六)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七)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其行
4、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窗口办件管理 第八条进驻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公开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第九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进驻部门必须向窗口派遣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行政审批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或其它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一
5、般申请事项的决定权、重要审批事项的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印章使用权; (三)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进驻部门服务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
6、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办理期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退办件,并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即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驻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对即办件,应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二)承诺件,是
7、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驻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由部门窗口送达决定。 (三)联办件,是指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主办窗口和协办窗口,实行并联办理。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由主办窗口直接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商协办窗口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
8、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联席会议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窗口提出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原则上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联席会议由主办窗口提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召开,各协办窗口必须在联席会议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主办窗口首席代表会同协办窗口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联办件的送达工作由主办窗口承担。 (四)转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转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转报件由主办部门窗口先行受理服务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由受理部门初审后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并负责跟踪全过程办理。 (五)退办
9、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为退办件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服务对象对退办件有异议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进驻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除国家规范性的证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以外,其它行政审批件都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进驻部门
10、要根据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在窗口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除另有规定的外,审批专用章由进驻部门按统一规格自行刻制,名称统一为:“**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 县内审批环节中,审批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开具缴费票据,申报对象凭缴费票据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缴费。
11、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开发布办理结果。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进驻部门应当派驻至少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具有两年以上业务工作经历工作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实行授权窗口审批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及ab岗工作制。 进驻部门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定岗两年以上。需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进驻部门要对窗口充分
12、授权,要与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签订行政审批授权委托书,授予首席代表行使本部门承办的即办件和退办件的审批权,承诺件、并联办件和转报件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代表本部门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并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部门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考核由本部门首席代表XX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进驻部门。窗口运行所需的专用业务办公设施由派驻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
13、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进驻部门应当为窗口工作人员履行窗口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力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考核办将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的业务办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纳入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合理确定考核分值,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其中,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
14、口单位,考核量分应略高于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县人社部门应将县政务服务中心及窗口人员评优实行单列,不占用原单位和政府办名额,并适当增加年度评优指标。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按进驻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和先进工作者的,由县委办、政府办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各进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晋职晋级、后备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对政务服务中心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锻炼实行单列管理。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
15、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进驻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及时调整。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调整窗口人员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在相应部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多次违规退回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进驻单位。 县财政部门将窗口工作人员(a角,即窗口长期坐班人员)年终奖划入政务服务中心账户,经中心组织考核后,按评定格次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人社、监察、考核办等部
16、门,负责对本中心的进驻部门窗口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纳入进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县人民政府对进驻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纠风办(优化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室,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请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
17、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而不进驻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三)进驻部门没有向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和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五)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六)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进驻部门及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18、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理由的; (四)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五)对申请人态度蛮横、语言粗暴,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六条进驻部门首席代表及窗口
19、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各入驻部门的审批事项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页 共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