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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体育健身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市民体育健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

2、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3、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

4、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

5、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6、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

7、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 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

8、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

9、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

10、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

11、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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