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安全十项工作制度 十项工作制度 平口镇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 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以上简称“两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对“两员”实行聘任制。监管员由监管站负责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聘书;信息员由监管站推荐,再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聘书。 、“两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每年对“两员”进行一次考核。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的考核,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对村级
2、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考核,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组织,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对“两员”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将由原聘用机关予以解聘。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两员”将分别提请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部署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交流、讨论、沟通、协调。 (五)学习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 (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 (七)由镇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确定的其他内容。第三条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四条例会的分类: (一)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镇食品药品监管站提出,报填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站长适时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
4、作。 (三)协管员(信息员)会议。由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本镇协管员、信息员参加。 第五条例会的会务工作由镇食品药品监管站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站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监管员、信息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1、监管员、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2、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可以根据工
5、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4、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方式进行; 5、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等专业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监管员每年不少于2次,信息员每年不少于1次; 6、监管站应建立好培训教育档案。 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村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
6、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品药品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
7、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七条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区分为食品类、药品类,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的初步判断、信息报告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等。第八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五、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
8、本制度。 、监管站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对辖区内发生严重、罕见、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在核实后日内上报;一般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整理后日内上报;死亡病例知悉后立即上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时,应及时向省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中心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责任追究制度 1、监管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2、监管站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监管失察
9、、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集体聚餐报告制度 、每次聚餐活动时,餐饮加工者须提前日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监管员报告备案,并填写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 、就餐人数人以上人以下的集体聚餐,由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受理、现场卫生指导。 、食品药
10、品安全信息员接到就餐人数人以上人以下的报告备案后,应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报告,并会同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受理、现场卫生指导。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监管员在接到就餐人数人以上的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协助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在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制作相应文书。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每月汇总一次情况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 、镇监管站对乡镇辖区内集体就餐备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
11、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事故管辖 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本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臵情况。、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站报告。监管站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镇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内还应当直接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救援处理 监管站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12、,视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求助。、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监管站应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 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
13、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受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14、。第八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第九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
15、之日起施行。 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切实保障辖区各族群众的饮食用药(含医疗器械)安全,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表彰先进,镇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人奖励200元。 二、协管员每监督、举报1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每季度宣传效果明显的,每次奖励至少20元;信息员每上报1篇有价值的信息或上报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每次奖励至少10元以上。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协管员、信息员的,第三年开始每人每月补贴电话
16、费20元。 四、对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给予取消补贴,对于屡教不改的,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乡(场)政府取消其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资格。 五、严禁受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利用其身份实施有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声誉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强化种植养殖过程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塑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食品标签监管制度,肉食品
17、品质检验制度。 三、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不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积极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 四、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加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的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疾病发生。 五、加强动植物检疫制度。提高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六、建立健全全
18、镇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农村食品安 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七、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制度。 第三篇: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
19、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20、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 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
21、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二)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清”进货台帐。 (三)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
22、存与安全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做以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
23、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安全,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积极参与本地食品行业协会开展
24、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建立安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关系。 (二)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 (三)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合格食品
25、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食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严格审查经营者入场主体资格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自律制度; 2、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
26、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3、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5、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
27、况进行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 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档案。档案应记载以下内容: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承诺书、食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
28、施退市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
29、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三)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
30、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食品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
31、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八、食品运输、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2、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
33、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立即向辖区食安办、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工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工
34、作制度 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工作落实,保持信息畅通,杜绝与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积极参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指导并适时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业务学习。 二、积极参加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适时自行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国家法定节假日,农村传统节日等重点期间应加强督查,并做好记录。 四、宣传、检查的内容要有登记。每次宣传、检查后认真填写相应登记表格,被检查人、检查人、检查单位的签字要完整到位。检查情况每季度向区食安办报送一次,重大节日期间的督查情况
35、应及时报送。 五、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地保护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现场。 六、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认真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联系报告,应急处置等任务。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务。 第五篇:安全工作十项制度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由教育局安全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各学校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 二、由各学校安全负责人汇报、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下月安全工作。讨论分析本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制订工作措施。 三、对提出的安全工作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四、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追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
36、,根据责任到人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表彰奖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人和事。 六、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学校贯彻落实的措施。 七、各有关学校安全负责人不能无故不参加会议,否则将追究责任。 八、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内容详实。 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整体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涉及多个科室的问题,提高安全工作效率, 1特制定本制度。 二、XX县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教育局领导下,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37、、意见;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按照科室分管业务必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要求,审议各有关科室提出的安全管理工作议题,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市安委会机构组成人员组成,局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后勤科。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调研和督查。 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
38、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六、联席会议必须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学校并抄报市安委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政府决定。 七、联席会议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 八、联席会议各成员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九、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安全工作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39、概念界定 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联合执法,是指市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的联合执法,超出市教育局职责范围的,应按照XX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二、执法职责 教育局后勤科具体牵头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执法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各职能科室应选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三、执法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执法,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联合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联 3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执法内容 联合执法主要检查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0、五、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各职能科室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科室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需要对学校安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由牵头职能科室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职能科室应立即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执法协调 各职能科室在独立执法过程中,发现学校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其他科室执法的事项,本职能科室应将该事项书面告知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执法建议。必要时,及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推动全市学校安全
41、工作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 4度化、构建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XX县区教育局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定期组织安全负责人员排查本学校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每月对本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5日前向教育局后勤科报送书面月报表,月报表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学校除依照以上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
42、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该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预案、整改时间)。 五、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学校负责人立即组织专人进行整改,并在报告中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事故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 5托他人。 二、约谈程序: 1、约谈前。通知约谈对象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约谈对象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约谈时。约谈对象
43、应如实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并安排专人做好书面记录。 3、约谈后。约谈对象应该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学校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举报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的受理由市教育局后勤科负责,并上报局办公室。 二、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为:7828117 7632775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四、局后勤科及办公室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如出现泄密情
44、况,由局监察室或其他上级机关进行调查追责。 6 重大危险源监督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其他认为危险的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学校内及学校附近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检测工作,抓好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 四、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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