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xx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委政府要求,特制定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的是。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
2、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勤政廉政,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是。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遵纪守法,违法必究。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各负
3、其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要求 第六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令畅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党的团结;不得对党的决定和决议阳奉阴违,口是心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七条 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得压制民主,独断专横,搞一言堂;不得个人超越权限决定重大问题和改变集体决定。 第八条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
4、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三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管好”(管好自己、管好班子、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身边人、管好家属)。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公仆意识,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九条 要坚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有亲有疏,任人唯亲;不得拉帮结派搞宗派;不得安插亲属、朋友到重要工作岗位;不得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 第十条 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贪
5、图享受,中饱私囊;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得败坏社会主义公德,玷污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形象。 第十一条 严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其配偶、子女、亲友介绍任何工程、搞中介、当包头,从中牟取私利。在业务交往中,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不得吃、拿、卡、要,刁难他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任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指示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不断完善管理机
6、制、监督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要有各类典型,对好坏典型要有表扬、有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中暴露出的不足,要及时加以制止,对发生的案件要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对县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做到与日常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
7、调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其行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二)按照党内监督制度
8、的有关规定,协助主任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对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相互监督,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七条
9、 常委会党组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十八条 要把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作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把党风廉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搞好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对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对机关各工委负责人要定期进行廉政谈话,做到防微杜
10、渐,警钟长鸣。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追究责任的,应由常委会党组根据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或部署不贯彻落实,不监督检查,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原则和规定选人用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瞒案、压案、拖案,干扰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出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其它有关党风廉政严重问题的,应比照上述各项作出相应处理。在对上述责任者进行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问题还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追究责任的,经常委会党组研究报县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8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