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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规章制度.docx

1、 副食品价格调节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菜篮子”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省政府第38号令、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200年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基本原则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县人民政府掌握的用于调控主要副食品价格的专用基金,其征收使用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征集范围。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

2、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及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二)征集标准。 1、宾馆、招待所、旅社、饭店、大酒店、培训中心等住宿行业按住宿营业额的1%征收。 2、从事运输业务(含个体)的车辆(含大、小拖拉机),货车按每吨每月5元、客车按每座每月0.5元、出租车按每辆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购买者征收。 4、饮食业、文化娱乐业、桑拿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中介服务机构等,按实际营业额或税务部门核定营业额的5‰征收。 5、建筑业和装修业,按承包工程投资预

3、算总额的1‰征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0.5‰。 6、工业企业、商业、供销、粮食、物资、石油、盐业、烟草、医疗、农机、银行(信用社)、保险、邮政、通信、电力等,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5‰征收。 7、所有单位、个人新购的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按车价的5‰征收。 8、对上述财务帐目不健全的单位,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对照上述相应标准计征。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不足5元的,按5元缴纳。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法和缴交时间 (一)征收方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4、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定额、非定额两种),或使用“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1、新购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等)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警大队代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产局代征。 3、运输行业、货车、客车、中小四轮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局负责代征。 4、各建筑施工、装修行业、商业、粮食、供销、住宿饮食、文化娱乐、美容厅和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种纳税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代征。 5、邮电、电力、物资、银行、烟草、石油、保险业和其他行业应缴

5、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负责代征。 (二)缴交时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结算,单独列账。各代征、缴纳的部门和单位应该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分别转入基金专户,不得滞留和挪用。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三)工商企业上缴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可列入企业成本。 (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营业税和政府调控基金。 四、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1、工业生产企业。 2、新开办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

6、事个体经营的。 五、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主要是: 1、平抑市场突发性副食品价格波动和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 2、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基地的开发,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扶持“菜篮子”工程贴息补助,保持“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3、奖励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和“菜篮子”工程建设及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安全、有效、适度、从紧的原则,量入为出,每年的使用额控制在当年收入的40%左右。 5、县副食品价格

7、调节基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6、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7、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入库总额的20%提取业务费用,其中10%返还代征部门用于补助代征成本,其余的用于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和管理所需经费开支。 8、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

8、 9、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副食品价格基金属于无偿使用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副食品价格基金属于有偿使用基金。有偿使用基金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为一年,最多为三年,并按以下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一年期的按每月3‰收取资金占用费;二年期的按每月4‰收取资金占用费;三年期的按每月5‰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未归还的每月加收10%的资金占用费。 10、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事前审批、事后监督制度,确保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我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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