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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

2、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市政府申请追加解决。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等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 (三)负责拟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审核、汇总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

3、贴和奖励等就业再就业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奖励金; (五)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季度报表(含支付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三)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基层劳动保障

4、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以及对流动率低的企业和在岗员工的培训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四)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其招用就业困难人

5、员的社保补贴; (五)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政府公共项目外包工程产生岗位的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支出;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支出; (八)外来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

6、度并轨后遗留问题,而给予的特定就业补助政策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对于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垫支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7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 (三)职业介

7、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应于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满3个月后的6个月以内,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按季度据实结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交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青年见习学员上岗时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见习期间综合保险,并于当月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五)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8、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2.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工资,派遣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算批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七)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八)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贴的方式,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预交技能鉴定费,待取得技术资格

9、证书后向培训机构报销费用。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第九条根据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程序和时限等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审核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补贴和奖励申请,并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类补贴和奖励,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款申请后,根据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批复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资金划入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划拨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经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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