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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docx

1、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

2、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06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14年8月1

3、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在第

4、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12月9日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安全

5、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对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推广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用。《办法》在承保方式上鼓励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企业的信誉水平、偿付能力、相关业绩、风险管理人员水平、事故预防服务等可作为选择保险方案供给方的考量因素。提出保险机构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安全评价、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延伸。当前,山东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建筑施工行业规模大、企业多、情

6、况复杂、影响面广,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风险防控做法,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度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将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亡、第三者人身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

7、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三)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广泛调研,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8、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在建筑施工行业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全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风险防控做法,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上增加的一条新的安全生产防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促使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时补偿、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 三、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内涵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9、保险是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构给予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

10、内进行赔偿。 四、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

11、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最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赔付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

12、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三)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

13、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年的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

14、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和工艺、事故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

15、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雇工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六)建立完善投保企业档案,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档案,记录企业各类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投保企业概况、风险等级评估、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与安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2018年5月 第二篇:论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论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16、 法律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款解读:10月22日,参加高XX县区安监局举办的“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知识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司长支国祥主持,支国祥是参与起草和修订新法的主要参与者,他针对第48条的解读为:在本次修改新法时,政法司曾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发达国家进行调研,在国外很多人拥有计分商业保险,特别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在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有着很重要

17、的意义,因为投保商业险,有些国家保险公司就会聘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家常驻企业以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安全机构常驻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他们每天都会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下整改单,督促、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因为投保商业险而根本不用设臵自己的安全管理机构,这等同于事前责任风险转嫁他人,让国家、企业及第三者一起分担、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所以,根据考察结论和国务院、人大代表提议,国家在此次修订新法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改为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委员会部分委员在

18、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强调:龚建明委员认为:“草案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只是持鼓励态度,这显然还不利于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应强制其参加生产责任保险”。 韩晓武委员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企业更是难以兑现巨大的赔偿责任。修改这一条款,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能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的模式,增强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事前防范意识,提高

19、企业风险保障能力。 乌日图委员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国家依法推行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参加的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因此“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这种提法是对的,“不能因为安全生产重要,就要给所有企业增加这种法定的负担。”他同时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安全生产险的前提是市场上要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因此,他建议增加“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表述。 德国。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1884年之前的德国,一个对于雇主

20、和雇工都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当雇工受伤时,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雇主方面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犯有过失的,所以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愿意给予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争议,因为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所以那时的德国人就想,他们需要的就是一个无责任保险的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也不需要追究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在德国人设计的这种保险产品当中,雇工利益将得到保障,如果雇工受伤因此误工,从此之后变成部分或全部的残疾,甚至导致死亡,那么雇工本身和他的遗属就能够不需要任何证明或者法律诉讼,自动获得赔偿。 目前国内现行社保现状、缺陷。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

21、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经济政策,是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发达国家由于较早进入工业化社会及保险市场发达,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易发阶段,给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损害,妨碍社会和谐发展,是在原有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方法不能

22、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提出的安全管理新方法。 投保商业保险的优点: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险存在的缺陷作最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赔付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

23、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3、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

24、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年的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和工艺、事故

25、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雇工不用

26、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6、建立完善投保企业档案,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档案,记录企业各类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投保企业概况、风险等级评估、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与安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有利于

27、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每人死亡责任限额60万、50万、40万、30万等。 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

2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

29、的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实施安

30、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这样可以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基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由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承担,这样也可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外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贯彻提供制度保障,所以,投保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

3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安全生产问题趋于好转,但在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但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从09年开始我国逐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给与受害人及时的救助。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比较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提出个人对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通过全面分析研究,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促进高危行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刻不容缓。

32、 关键字: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目录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 1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 2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 3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4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 5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 (一)定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从事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33、的单位为被保险人,生产经营中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人身伤亡补偿、事故救援费用以及抚恤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 (三

34、高危行业特点 1.风险因素难以消除。高危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高危行业的风险因素要复杂得多,也更加难以消除。 2.事故危害性巨大。高危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008年9月8日,XX省XX市XX县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3.事故损失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在我国高危行业中,许多中小企业的承担风险能力较差,加之保险、安全意识差,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使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即使其安全生产制度相对健全,1李伟民:《

35、金融大辞典·三》 但一旦遭遇大的事故,其损失也常常难以承担,因为要承担的事故损失既包括受伤害人的医疗、补助和其他费用,还有财产损失、生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清除费用等。 4.社会影响广泛。高危行业因其行业地位的特殊性,当事故发生时,常常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部分高危行业面临的主要责任风险 1.煤矿行业的主要责任风险是雇主责任风险。煤矿生产职工面临着井下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透水、片帮冒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尘肺职业病等危险,一旦所雇雇员因为上述危险遭受了人身伤亡或患上职业病,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6、 22.非煤矿山行业最大的责任风险也是雇主责任风险。和煤矿行业相比,非煤矿山没有瓦斯爆炸危险,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开采特点,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也相当高。 3.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有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环境责任风险等。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毒害的特点,在生产、运输和使用中,容易发生碰撞爆炸、泄露和中毒等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中毒和环境污染等灾害,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烟花爆竹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是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产品责任风险等。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特点,在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极易造成伤

37、亡或群死群伤事故及财产的损失。 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 (一)我国高危行业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1.损失控制。企业自行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在损失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但损失控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分为被动自留和主动自留两种。被动自留是企业没有觉察到其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或发觉风险但未采取任何风险转移的措施,主动自留是企业已经觉察到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根据以往经验预留一定资金以应对事故损失的安排。但高危行业发生事故时面临的赔偿

38、责任巨大,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则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企业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能难以维持运转,因此风险自留有很大的局限性。 3.风险转移。是指企业按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机构承担。风险转移最常见的方法是购买保险。 4.政府补贴。一些中小型煤矿及非法煤矿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因受自身赔偿能力所限,对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本无力赔偿。甚至有一些矿主为逃避惩罚而隐匿起来。为了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不得不由地方政府买单。 (二)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首先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出自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存在。再者是由我国目前高危行业特点决定的,2001-2008年我国安全事故导致976328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2041人,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高达2500亿元。全国平均3天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3。因此出于经济利益和规避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高危行业生产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高危行业的巨大需求与利润,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这类企业更关注如何将资金投入到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利润等方面,而忽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且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陷入恶性循环。侥

40、幸心理的普遍存在使部分企业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再者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普遍的高保费使得企业难以接受更加阻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 3.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监管职能冲突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政府监察力度不够对少数企业监管弱化的问题上存在推诿等现象。其次政企不分更令政府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政府部门不仅是企业的监督者也是所有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部门的政绩直接挂钩。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宽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失职读职、以权谋私,对违反生

41、产安全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变成了口号和形式。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突出事故预防作用。另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事故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二)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保险公司监督、企业自律的约束机制,促使企业深入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后,政府和企业之间又增添了一种新的安全监督的媒介。保险公司通过设计各种条款来发挥自身参与安

42、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相挂钩,动态调整保费比例,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通过这些市场化、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 (三)有利于增加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企业巨大的赔偿

43、责任很难兑现,不能保证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导致出现一些企业责任人躲藏逃匿,把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推给地方政府。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经济补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转嫁赔偿责任,为企业提供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了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 (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3出自《中国统计年鉴》 用人单位风险和

44、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较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额度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一)运行机制比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四类,即市场运作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政府推动方式和立法强制方式。 1.市场运作方式。所谓市场运作方

45、式,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手段、以服务为基点,完全按市场竞争法则实施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仅负责制定竞争的基本规则而不直接参与市场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优势,但国内很多地方试行的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以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开展的,实际运行效果很差。 2.政策引导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出台具体政策对高危行业的责任保加以引导,但仍不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市场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方式。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选择权,又发挥了政府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我国目前侵权法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再者,

4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投保单位付费而间接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目前,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所以,即使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在没有政府公权强制的情况下,推行起来仍然会非常缓慢,逆向选择的问题会比较严重。 3.政府推动方式。政府推动方式是指政府部门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国家安监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凭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强制力,组织、沟通与协调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高危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责任保险的开展。政府推动适合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阶段采用,但稳

47、定性及持续性较差。 4.立法强制方式。立法强制方式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所有符合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对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机制进行详细规范的方式。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 (二)运行机制选择 从目前我国高危行业现状来看应选择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专业化运营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实施方式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指导原则和建立安保有效互动机制

48、的方针。从这个角度出发,虽然前述三种实施各有利弊,特点不一,但总体上看,市场运作和政策引导方式弊大于利,而政府推动方式利大于弊。 2.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决定了政府在建立这项保险制度中,应采取各种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对 保险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目前,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最迫切的任务是解决保险供需矛盾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首先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制度供给,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这方面,显然采用政府推动方式最为有效。 3.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都依赖政府法规引导和保险的经济激励作用有机结合来达到高水平的安全生

49、产局面。这说明完全可以考虑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引导的一些具体手段来提高政府推动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效果。例如,可以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具有专业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将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改善生产安全条件的重要内容;以及采取激励性的税收政策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等。 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培育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人们尤其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充分估计所面临的风险,树立风险转嫁意识。 (二)加快

50、相关立法速度,尽快出台关于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领导,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商业保险。 (三)加快产品完善,保险公司根据强制商业保险的要求和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商业保险的产品和费率进行完善,同时考虑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交叉险种核算及时调整费率水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查勘,快速理赔,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尤其是对各高危企业投保情况的监察,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投保。 参考文献: [1]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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