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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规章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docx

1、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 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而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财产与社会经济等相关因素又紧密相连,因此需要对夫妻财产制进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关键词:共同财产契约分割 在当今,各国都很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的变化,导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婚姻法》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经济是影响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刚刚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夫妻

2、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较原来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规定仍显疏浅,对于其法律适用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笔者现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立法构想。 一、结婚时夫妻财产契约化的立法构想 夫妻财产契约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得违背民法的相关原则及婚姻的宗旨。结婚时有关夫妻财产的契约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规定: 1.实质要件 (1)订立财产契约的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真实; (3)内容可依法创设,但不得违反

3、民法中对民事行为的规制及不得违背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德。 2.形式要件 (1)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应在婚前,婚后可依法变更; (2)夫妻双方财产应在婚前申报、登记并公证; (3)财产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证机关公证。 夫妻财产制度从目前的法定共同制转向财产契约化,需要立法者及全社会的观念更新,这一新型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立法构想 1.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

4、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来处理。我们知道,合伙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b合伙契约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属于共同所有。 综上,我们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如下规定: (1)共同财产以共同管理为原则,关于满足生活需要而对动产的处置,夫妻均有独立处理权,对于此外的动产与所有不动产的处理,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则。 根

5、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权。就此我们可以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该关系是建立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理权’的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结果是可认为该代理效果发生。 (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有关不动产的处理须取得对方同意。 (3)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6、以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不足的由夫妻从各自财产中补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产减损。 2.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 (1)夫妻个人财产,应采取各自管理,自负其责的原则。 (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财产,这要适用代理的相关规则。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现代理仍产生代理效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责任按表现代理的规定予以追究。 (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产进行管理,适用无因管理原则。 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

7、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产管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照顾及精神慰藉,而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参加生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体现。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管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产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此,我们必须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能为权利主体作利益判断。综上,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不仅于法有据,也符合情理。 (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

8、意擅自处分其财产而得利的,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恶意的,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财产减损。 (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减损的,应负侵权责任。 这里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则是与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密切相关的。该原则的理论假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应由法律来干预。但历史发展到今天,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己经站不住脚,而我们要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要承认夫妻间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济,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 三、婚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产分侧的立法构想 1.共同财产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对

9、此采取列举式,即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列举式比较直观,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应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的成果,收人所形成的节余”。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共同财产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净益。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 2.共同财产分

10、割的原则 (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须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产。 所保留的财产清偿债务后有所剩余的,由夫妻双方按相同等份划分,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照顾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规定。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得不到体现(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2)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

11、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但要注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践中,夫妻有约定财产的权利,但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其债权。实践中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适当保护。 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保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体现了法律的原则和宗旨,这里不再赘述了。 总之,完善夫妻之间财产制度对于社会稳定、保障夫妻双方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以便于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以及更好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还会出现新的夫妻财产问题,因此相应的婚姻家庭法也要随之修改,使之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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