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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大型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

2、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

3、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

4、的核定容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第八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国家机

6、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7、 第十一条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

9、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二百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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