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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XX*(*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

2、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3、。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

4、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

5、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

6、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7、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

8、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

9、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

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

11、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三)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四)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

12、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3、 (一)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

14、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三)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四)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进行封

15、建迷信活动的; (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三)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 (一)、 (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娱乐场所

16、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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