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二、发展党员实行票决制、公示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村党组织要制定上报年度党员发展计划。 三、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四、村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列为发展对象。 五、发展对象必须接受为期57天或不少于40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认真填写政审材料。政审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社会关系,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政治审查意见等。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七、支委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应坚持党员发展票决制和公示制。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八、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因条件不成熟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