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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规章制度1.docx

1、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制度1 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制度 一、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空岗。 二、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仪表端庄。 三、接待群众来访,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四、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负责,对来访提出的法律问题,要准确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详细记录,限期继续负责告知。 五、接待记录必须详细规范。 六、接待咨询不得私自收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及时交法律服务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八、接待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向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报告,并协

2、助处理。 九、认真做好值岗交接,保持环境整洁。 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公民。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济困难证明、案件资料或其他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得到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的,到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指派函,受授人携指派函到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四、法律援助结束后,受授人填写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交法律服务所,以备上级部门对援助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援助审批制度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指导来访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必要时,要对当事人做谈话笔录,列入申请援

3、助材料中。 二、值班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和范围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查,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 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须法律服务所集体讨论确定。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同意援助的案件,要急时指派 法律服务所承办案件。 五、对申请人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经值班人员初审后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批。 法律援助指派制度 一、民事法律援助集体的指派 1、经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同意援助的案件,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同意后,并在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由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承办。 2、法律服务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落实具体

4、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将承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 3、受授人持法律援助通知书,三日内到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代理手续。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填写法律援助结案报告,送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批。 二、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意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由承办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案卷并报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三、归档案案卷必须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文书材料规范齐全。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民事案件代理 1、公民向法律服务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服务所主任向法律援助中心报请后,将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法律援助); 2、批准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3日内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所; 3、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后,3日内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4、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按到案件后,立即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及时找受授人了解案情,根据具体案情调查、取证,同时提出诉讼或非诉讼意见,征求受授人的意见后进行实施; 5、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服务工作者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中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的规定,整理、 装订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归档。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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