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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墩界镇依申请政府信息受理规章制度.docx

1、红墩界镇依申请政府信息受理制度 东坑镇依申请政府信息受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定东坑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制度。 第一条东坑镇人民政府指定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臵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

2、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四条申

3、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

5、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 (二)、 (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

7、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公开

8、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东坑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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