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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规章制度.docx

1、 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实行“一

2、个窗口对外”,并向社会公示指定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应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中心)等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应组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五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行政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行政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七)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

4、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信息可在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简明易懂,易于操作,并附详细说明。 第七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承诺申请材料的真

5、实性,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根据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依法需要申请人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九条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十

6、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

7、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除前款第 (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

8、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应少于或等于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

9、定,应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能够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予颁发。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因交通不便、申请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原因,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需要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经行政机关同意,由行政机关指定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或经告知在颁发、送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颁发、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与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邮寄送达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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