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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第九条为了保持和进一步提高总公司司机人员的精神面貌,总公司办公室将配合人事本部对公司所有司机人员进行比较系统的精神文明和涉外礼仪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为了确保上述规定能认真贯彻执行,使总公司司机人员的总体素质能有显著的提高,总公司办公室将对所有在岗司机人员进行文明,礼仪方面的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本部门考核与用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仪态仪表,个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关礼节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对司机人员的文明礼仪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及格三个档次.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司机人员,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

2、被评为优秀的司机人员,公司将作为,文明礼仪标兵通报表扬,并提请人事本部给予奖励,工资晋级等.对没通过考核的司机人员,应给予工资降级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应安排其下岗,进行培训.如仍不能达标,转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XX省计划生育条例及XX省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

3、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

4、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

5、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

6、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

7、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

8、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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