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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畜、禽的检疫工作由兽医检疫机构负责。 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

3、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4、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

5、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七)腐烂、削皮的瓜果; (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6、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集市中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

7、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集市内食品生

8、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要求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当

9、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分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可以按照规定无偿采取适量的食品样品用于检验。采取食品样品时,应当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本市城乡农副产品交易点和在本市穿街走巷的食品商贩适用本规定。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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