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第一篇: 8.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2、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要及时掌握辖区流动儿童情况。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4、为流动儿童提供接种便利。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
2、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诊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5、要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本省和外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在客户端建立预防接种个案,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外省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将接种信息记录到预防接种证上,并在客户端建立临时接种登记。 6、要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接种单位要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录入客户端并根据实际变更居住状态;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3、第二篇: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附件: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
4、地接种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XX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二章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五条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托幼机构、居委会和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5、 第六条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有专人负责流动儿童报告和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各乡镇、办事处、街道居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全市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卡、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卡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要求完
6、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接种点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安机关、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户(含临时户口)、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常规管理。区卫生局在农贸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接种时间,提高免疫接
7、种率。 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和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摸底登记、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活动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区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业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
8、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诊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控预防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
9、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流动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10、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擅自提高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证、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册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册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
11、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销手续。 三、接种单位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的儿童尽早进行补种。 四、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主要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外来适龄儿童寄居当地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册、证,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去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名单,并另行妥善保管。 五、接种单位必须按照
12、《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接种疫苗,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 六、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下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已过那机药械等。 七、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并确定需补种的人员和名单。接种单位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七、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
13、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六、要设立接种咨询点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第四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XX县区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周接种,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按旬接种,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点实行按日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辖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薄、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簿、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由儿童监护
14、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薄由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出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放预约接种通
15、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簿、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及时上报预防接种相关报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第五篇:预防接种管理制度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接种管理。 二、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三
16、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根据传染病控制需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四、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必要时以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五、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
17、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七、接种后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并录入计算机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八、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并及时向市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第10页 共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