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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国家机关人员任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

2、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㈡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㈢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

3、过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㈡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㈢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本区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

4、的提名,从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㈡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本区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 ㈠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㈡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由常委会任免的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天以

5、前向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由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任的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名人应当报送有关个人情况的音像资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九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的委托,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任免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事代表工作委

6、员会在审查任免案时,应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一条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讨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须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告关于任免案的审查意见。 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7、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常委会会议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中提请任免的人员采取一

8、并表决的方式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 任免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表决结果和任职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 第十六条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

9、 第十七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须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区人民政府换届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人选,应按法定程序重新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九条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由原提名人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常

10、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而离职、退(离)休需免职和任职期间去世的,均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由原提名人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监督、撤职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质询案、进行述职评议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

11、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提议案人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必须向常委会书面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销职务的议案,先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撤销职务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审议撤销职务的议案前,主任会议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被提出撤销职务人员的陈述。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审议撤销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时,提议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器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并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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