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 法定职责 一、检验资质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二、核准基本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
2、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三、核准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3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1 4.2焊接 4.2.1焊接工艺评定 (3)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 4.7.5耐压试验通用要求 (3)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5.3改造与重大维修 5.3.1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和基本要求
4、 (4)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7定期检验7.1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2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
5、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2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7.4定期检验的内
6、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7.6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8的规定办理; 7.7合于使用评价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
7、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并且出具检验报告; 7.8.2rbi的实施 (1)承担rbi的检验机构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2)经过
8、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进行rbi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向核准的rbi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承担rbi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失效后果、管理情况等评估装置和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 (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3为前提制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5)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方案,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一2005第四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
9、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六十条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继续使用和判废。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当按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当判废: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二)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现裂纹,未做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三)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四)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影响安全运行; (五)底部严重变形; (六)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经过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七)容器本身原
10、因引起耐压试验不合格; (八)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其他超高压容器的判废,可参照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者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
11、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 4验。 第四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
12、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
13、、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
14、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第二十三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5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
15、,竣工验收文件; (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五)使用登记证;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本条 (一)至 (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六条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
16、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三十七条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压力容器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以其中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经过检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年度检查的报告,可以由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
17、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6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应当有检查、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为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或者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全面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或者年度检查合格后,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年度检查或者耐压试验的合格标记和确定的下次检验(检查)日期标注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
18、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见附录4),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治,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治合格后,再出具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情况及时告知发证机构。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复议。第五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损坏,需要进行重大维修、改造的,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第五章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五十四条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单位
19、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书,方可进行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结构的校验人员。还应有气体分析仪、测量器具、静电阻值测量仪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罐体起吊设备以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工装等。 检验单位应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包括罐体的清洗置换、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的探伤室、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等。 检验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有汽车罐车检
20、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技术责任制。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7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
21、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检查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22、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 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
23、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 8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
24、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 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
25、上打监检钢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应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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