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7.21KB ,
资源ID:7104718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1047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市农村产权规章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市农村产权规章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docx

1、XX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XX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XX县区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XX省XX市农

2、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标准、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等问题,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3、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集体财产的 所有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同时又为下一步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目前,在理论上尚未有定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总体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种典型性的认定标准: (1)户口论。即完全按照户藉管理的户口登记,只要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就承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户口登记则不予承认。 这种方法依托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户口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农村户口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以村组为范围。该

4、方法受计划经济和农业经济理论的影响,以农业为主业标准进行经济和人口二元的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制度性缺陷日益明显,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一种障碍。实际上,户籍管理是国家现行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不能完全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不能单纯以此为标准来决定相关人口的切身利益。 (2)村民论。即凡是本村村民即具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村民除了具备本村住所以外,还必须与该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村民资格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经济权利或者政治经济双重权利。一般而言,由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5、地域上和部分职能上有重合现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一致之处。但是, 仔细研究后发现,二者在权利义务的属性上则完全不同,村民侧重于民主自治方面的权利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侧重于物质经济利益和生活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现实中,村民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村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以村民为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混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将不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建立。(3)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即只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拥有了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

6、法使用权。因此,以取得承包经营权为标准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到今天,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其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承包主体,而非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主体,户内成员只是在订立承包合同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计算承包地的份额。其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并非只仅仅是订立承包合同时的户内成员享有,随着户内人口变化后的成员也都享有本户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期限,在上轮承包时,有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或交回承包地的,在下轮承包时仍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流转,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因此就丧失或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其五,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发包经营权,尽管受让人已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但并不必然就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事实上,随着承包经营权规模扩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以承包经营权为标准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线越来越模糊。 (4)以权利义务形成论。即只要某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交纳了一些费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向其发放了一些费用,双方即构成了成员与集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人便取得了成员资格。该做法以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认为,只要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没,即可认定其成员资格。 我们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有的权利

8、义务属于村民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如集资修桥补路等,属社会事业性质;有的属于代办管理性质,如代收代缴某些税费等;有的属于补偿或慰问性质等。因此,判断权利义务的构成,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基本的生活生存保障为前提,否则即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上,如果仅仅以权利义务标准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显然过于简单,甚至会有过于草率之嫌,长此以往会滋生一些不公平现象,甚至会出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各地在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实践探索 在上述理论标准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在试图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和做法。 (一)广东南海模式 为配合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的解决,2006年10月1日,XX省颁布实行了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以下四类情况: 其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此处虽未明确“组织章程”所指,但结合规定的上下文,应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对全体组织成员有共同约束力的内部章程。)第5页 共5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