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l、已从事或准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工作。 2、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3、要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许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剂量照射。 4、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5、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健康档案,白细胞4000/mm3以下或血小板7万mm3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
2、予治疗。 6、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7、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准备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如警示指示牌、警示灯等. 8、备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证放射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9、辐射场所的房屋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要求。 10、放射性同位索存放有专人管理,有完备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制度,各项记录完整清楚。 11、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察,做到帐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源泄露的安全措施。 12、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索、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 13、成立辐射事故医疗救护队。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