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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规章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2).docx

1、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xx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及其工作部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县委负责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 县纪委负责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

2、 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党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第四条县委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据单位法定授权和“三定”方案,结合本单位、本岗位所担负的职责,本着既不交叉、又不遗漏、上下对口、事权制衡、权责一致的原则,列出职权目录,分解到具体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进一步核定权力运行流程图,从流程图上逐环节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依据权力的重要程度、权力行使的频率、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机率等因素确定廉政风险点,做到不漏项、不漏岗、不漏人,并列出“权力行使廉政风险点目录”。要对廉政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根据

3、形势变化和权力项目的增减及时调整廉政风险点和预防措施。 第五条县委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力运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各项权力,只有上一环节程序执行到位,才能进入下一环节,并主动及时公开负责行使的每项权力决策、执行、办理结果全过程。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权力行使过程中设有廉政风险点的环节要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在决策环节,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加大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决策失误。 在执行环节,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公开运行载体建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结果环节,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公开

4、权力运行结果。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权力行使登记制度,权力行使责任部门应编制和填写重要权力项目行使登记表,做到每项权力行使过程记录齐全,有据可查,为事后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六条县委及其工作部门权力运行公开的范围应与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公开的载体应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公开的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第七条对权力运行过程要采用全程监督、跟踪监督、阶段监督、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建立完整的监控体系。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建立备案制度。县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将每项权力的决策、执行及办理结果报县纪委

5、备案。 (二)建立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不按照规定将权力进行公开透明运行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回访权力行使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抽查权力行使形成的原始档案。 (五)组织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检查。 第八条县委定期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相结合,与评优和奖惩挂钩。具体工作由县纪委实施。 第九条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实施方案、职权目录、职权运行流程图制定情况。 (三)方案的实际运行情况。

6、 (四)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第十条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采取百分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权力行使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制度追究范围,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本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应予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等。

7、 4、没有公开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的。 (二)权力公开流于形式,职权行使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 (五)其它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对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

8、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实,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实,承办人或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9、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应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

10、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决定立案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10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 第十五条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党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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