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洁教育倡议书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倡导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思榕全体员工。 第三条思榕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廉洁从业、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职务职权、公司资源等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思榕员工廉洁从业基本条款: (一)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操守,诚信正直,工作中不欺上瞒下; (二)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节约用水、用电、日常办公用品等; (三
2、)不公物私用,不化公为私。不得将公司配发的岗位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以私人理由带到公司以外的地方使用或者据为已有; (四)严禁使用公司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聊天; (五)在公司任何地方发现遗失的钱财物品等,须在第一时间上交部门领导,登记拾遗地点、时间、拾物名称,以便尽快物归原主; (六)因公接待时不铺张浪费,不虚报发票; (七)做到廉洁敬业、令行禁止,不得在工作中渗入个人因素; (八)不在公司内部搞“小团体”,保持清廉、高尚、和谐的同事及上下级关系; (九)不得做出任何破坏公司声誉或损害公司和其他员工利益的行径; (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一)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对
3、于无法退还或因工作关系不便退还的任何财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其他物品等),上交上报公司处理; (十二)坚决抵制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行为的各种宴请、娱乐活动或向业务关联的公司或个人报销各种费用; (十三)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规定,不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十四)坚持实事求是,不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注重廉洁自律修养,坚持勤俭节约,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从事有悖社会公
4、德的活动。 第五条凡涉及公司采购、审价、财务、工程、销售、结算、谈判等技术、资金敏感事项的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发生: (一)接受或索取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二)有意或无意泄漏与公司核心技术、销售等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四)在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既得利益; (五)伪造、盗用公司票据、印鉴与业务关联的公司或个人签订虚假合同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 (六)侵占、挪用、贪污、盗窃公司财物、材料款、维修费,谎报虚报费用、成本、开虚假票据等各种形式的化公为私; (七)
5、其他以权谋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他侵吞、违规占有公司及业务关联的公司或个人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其他损害公司及业务关联的公司或个人利益的假公济私的行 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厂长等)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任免、晋升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事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将作为其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岗位变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思榕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接受客户监
6、督。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有将本规定相关条款主动告知客户并在办公场所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多渠道(电话、电邮、短信、qq、匿名信、口头沟通、公司意见箱、廉洁从业举报箱等)接受公司员工、业务关联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士的举报与投诉。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实行最严格的举报人信息保密。举报人为非本公司人员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举报人为内部员工的情况下: (一)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举报人将获得至少2000元的奖励; (二)若此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能及时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或员工行为榜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除了获得可观的现金奖励外,还可获得
7、加薪、调岗、晋升等机会。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汇总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由总经办做出,并按人员管理权限以相应方式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思榕员工收受无法退还或因工作关系不便退还的任何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扣、礼金、礼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其他物品等),必须于收受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交人事部,领取并留存人事部2名员工签字确认的收据。除人事部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相关收缴与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思榕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分: 1、口头警告 2
8、、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5、降职级(仅限公司具有行政级别的原正式员工) 6、撤职 7、留司察看 8、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8、其他行政处分 (二)经济惩罚: 1、薪酬降等降级 2、扣除绩效薪酬和奖金 3、其他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列行政处分、经济惩罚处理方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单项使用、多项使用或全部同时使用。 借用职权之便,收受业务关联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任何财物或利益者,一经发现一律除名。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