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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事程序规章制度(2).docx

1、 机关办事程序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8775936987759370)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均应在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处理(节假日不顺延)。 每月3日前受理当月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减少等业务。 在申报社会保险事务时,要注意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必须与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报的各类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一式多联申报表,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有一联加盖经办人章及日戳章后返还单位,作为已申报凭证。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2、 (一)社会保险登记及单位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手续: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XX市企业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正、副本均可)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驻杭办事处凭XX市政府经济协作办的注册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

3、或无主管部门但纳税关系属省、市地税或开发区征收分局的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 2.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但实际纳税关系在各XX县区地税分局的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下同)。 (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注销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1)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

4、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凭证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须填写《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5.办理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登记文件。 6.对于第(1)类变更需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参保职工新增申报 单位填报《XX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在杭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

5、职工新增时,需补缴三个月以上者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 3.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 5.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或《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变更表》。 6.申请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民工医保”参保缴费申请表》。 三、参保人员减少申报 单位填报《XX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处理文件(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根据不同情况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每年1-6月期间办理终止手续,应同时上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 2.农村户籍参保人员需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应填写《农民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最后参保单位盖章后上报; 3.在职职工死亡,应提供单位报告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同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4.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 5.企业在职人员全部终止完毕,须同时提供单位工商或地税注销证明、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费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7、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一)跨机构转出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联系函(原件)(包括开户银行、帐号、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二)跨机构转入办理条件: 1.已在杭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 2.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建立个人帐户(按转出地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形成的参保记录不属于转移对象); 3.外地户籍(不含本省)在杭参保人员,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入XX市区,必

8、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XX市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年限满7年。办理凭证: 1.本地开具转入联系函复印件;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缴费明细)。 五、个体(含出租车司机)参保资格审核 参保资格审核对象:首次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非XX市区户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参保人员在本市缴纳过个体养老保险费,但已中断缴费,现要求再次办理个体缴费。审核凭证:市区户籍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提供户籍证明)

9、《就业援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非杭州户籍人员,持XX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杭州户籍出租车司机、持有有效期内XX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退休(退职)人员新增。参保人员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病退、特殊工种及劳模等人员,需附报相关的审批材料,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社险办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局每月发放给退休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减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移交社区管理的退

10、休(退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填报《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领表》;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发票(复印件); 2.月底(30或31日)至次月初(1日)死亡的人员,需附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新增、减少申报 供养人员新增申报办理条件:离退休、保养人员生前确定为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等),无经济收入,且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不享受家属劳保者;离退休、保养人员为火化,或者符合其他国家有关丧葬规定的。供养人员新增需提供: 1

11、市、区属用人单位,提供经市总工会审批的《确认直系亲属供养关系审批表》; 2.劳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派出所户籍证明; 4.供养关系为夫妻、父母的,提供经街道或乡镇政府确认的无经济收入证明; 5.供养关系为父母的,提供其他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 6.子女18周岁以上,属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18周岁前已经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每年9月份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7.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 供养人员减少申报

12、用人单位填报《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增减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支付供养生活费。 七、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三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填写的《XX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

13、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产假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需提供上述 1、 4、 5、6材料。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月份),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 2.医疗费用。顺产(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生育保险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次月拨付给职工参保单位。

14、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办理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办理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需提供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2.建设施工项目合同。 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XX

15、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登记证。区社险办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费额,打印缴费通知单,单位持缴费通知单按照地税隶属关系到地税部门缴纳费用。(所属地税分局不清楚的,可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九、XX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范围对象:具有XX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户籍且已满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1996年XX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所在地的非农户籍年限,可视作XX市区非

16、农户籍年限。办理凭证: 1.填写《参加XX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 2.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的,需提供原发放部门盖章确认停止发放的《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 3.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25元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及以上人员最少缴三年。孤寡老人免缴费用。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十、个体工商户企业形式参保开户 以企业形式参保的XX市区(不含萧

17、山、余杭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为四个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XX市区户籍人员或已在本地参保满10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农村户籍雇工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办理凭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十 一、参保信息修改办理凭证 1.社会保障号或姓名修改 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养老保险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修改社会保障号的,填写《社会保障号修改申请表》。 2.出生年月修改 (1)《出生年月修改申

18、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更改后年龄变小、且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阴阳历换算能予核实的,另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4)只修改出生月份,不涉及退休后调整待遇、缴费年限档次、又不符合第(3)条的,另需提供本人档案。 3.户口性质修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工形式修改。如改为公务员、干部、固定工、编内合同工,需提供经编制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十 二、网上办事 单位和个人开通网上办事须到市、区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经办窗口进行有效身份确认和相应权限的授予,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办事项目的

19、申报和查询。 单位开通网上办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应携带组织机构统一代号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统一代号证书、单位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单位经办人持以上证件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受理点签订《XX市劳动保障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个人开通网上办事:需携带的材料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民邮箱用户直接拥有网上办事功能,无须另行开通。 单位和个人应用网上办事功能,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的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在网上办事主页面左上部用户登录处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后,用户点击办事项目列表中的事项名称就可直接进行操作; 方式二。在主页面上选择需要申报、查询的办事项目,鼠标点击后在弹出框中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进行身份认证后,即可按步骤操作。 未尽事宜,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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