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实行预警退市措施是商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和杜绝再次流入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经营者仍在上市交易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强制抽检,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食品流向,销毁或退回原厂进行处理。 二、对不能确定其食品来源或食品是否合格,又无质量检验的,要求该食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退出市场。 三、对经质量抽检,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外,不影响食用的,可经厂家整改后继续销售;不能食用的,就地销毁。 四、对退出市场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其流向证明,备案存查,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五、为确保问题食品
2、流向到位,超市配合工商部门与问题食品退回厂家当地工商部门联系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问题食品得以有效的监督管理。 索证索票制度 一、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食品等产品准入制度建设,防止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等产品索证是各个经营单位按食品等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食品等产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三、凡经销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按本制度进行索证。 四
3、、须索证食品等产品的范围。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单位应索取供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营单位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等产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非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经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七、经营单位应按食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分别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也可提供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
4、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由国家实施强制认证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九、在食品等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有“专利号”、“专利产品”字样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在食品等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注获奖及其他认证的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十一、对进口食品等产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件。十 二、对上述有关证明文件按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依照本制度进行索证。十 三、经营单位对未按本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供货单位,应拒绝经销其提供的食品等产品。 十四、经营单位应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5、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有证据表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供货单位,应立即将其提供的食品等产品撤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处理。 十五、经营单位对索取的机关证明文件应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进行归档,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实行电子归档。 十六、各经营单位可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索证规定并认真执行。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营者购销货台账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为明确食品来源及流向,而对食品的来源、渠道、批发和零售对象等内容做出的记录。 二、经营者购销货台账包
6、括进货台账、销货台账。 三、购货台账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供货商(厂家)名称、资质证明、进货时间、进货发票号、进货食品数量、批次、进货单价、合格证等内容。 四、销货台账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销货时间、数量、发票号、食品售价、购货单位的内容。 五、凡购销食品经营者要制作食品标签、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并按食品进销数量分别登记进销货台账。 六、对购销货食品进行分项、分类登记台账,及时发现和处理进销中出现的食品质量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此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是指食品出现产品质量或其他可
7、能影响到消费安全的情况时,食品经销商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手段使消费者及时了解情况,减少对消费者损害的制度。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隐瞒、欺骗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方式可以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但必须通知消费者退货,承担消费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并妥善处理收回的食品。 四、食品经销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时,必须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进一步行政行为。 五、食品经销商明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产品或者可能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安全问题,据不公示的,一经查实,将加重处罚。 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
8、量的监管,保证食品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方式有。从国家或其他权威部门发布的文件或信息上采录;国家认可质量监督结果;经营者自行送检;行政部门强制送检等几种方式。 二、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国家法定或许可的监测报告应予以认可。 三、对持有批次、日期等内容不同的监测报告,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送检的食品,经营者应送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 四、对经营者持有供货商复印件的监测报告的,应要求加盖供货商的公章以资证明。 五、对伪造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报告的,应加重处罚。 食品质量进货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超市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购进食品质量严格检查验收
9、。 2、超市应当采取必要检验检测手段,查看购进食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实物样品标准。 3、超市按照“索证索票”要求,分批次索要、审验重点食品证明资料。 4、对质量不合要求或者包装标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应不予进货或及时退货。 协议准入制度 1、超市将严格审查合作供应商资格,并签定合同。 2、商场、超市、集贸市发市场的开办者必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入场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必须签订协议。 4、合作供应商在一个季度内被消费者投拆三次以上,经营者确有责任,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市场开办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清除出
10、市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经销商应对其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做出承诺。 一、加强自律,把好食品上市关,认真检查上市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来源、数量、去向等内容。 三、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或经有关部门通报及经媒体暴光的食品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予以补救,避免造成更大的后果。 四、对由于所经销的食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现行予以赔付。 五、积极、主动配合工商及相关部门对所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查、检验。 第二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
1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2、,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严重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时在店堂或新闻
13、媒体等载体上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收回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并跟踪监督管理。 五、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六、需重新入市场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购销台账制度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二、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真实记载食品购销事 项,明确专人管理。 三、购进和仓储台账按照食品品种记
14、载以下内容: 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 标志和注册商标证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四、建立销售台账(食品批发户),销售台账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 称、商标、规格、数量、购买者、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处理情况。 五、在购进食品时,农村食品经营户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检查验
15、收制度 一、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 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冒牌等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购进食品时,要严格实行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时向生产厂家或 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批量采购食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16、,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是否真实;查验 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过期的食品自制加贴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印章。食品信息资料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三、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应详细造册登记, 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四、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经营户应利用现代信息技
17、 术手段提高食品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食品信息电子档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等重要商品电子备案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经营信息。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有条件的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食品 的服务场和其它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抽检或送检。 二、有条件的大中型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购置检测设 备,对入市前或已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的质量实行自检或抽检,没有条件购置检测设备的,也可以对部分入市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 食品,易污染的食品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进行检测的食品。 四、
18、自行检测法相的有毒有害、污染、不合格和伪劣食品,不得进 货、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质量信息,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 的,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防止进入市场销售。 质量承诺制度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 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不经销 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假冒仿冒食品。 三、销售食品应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四、对消费者发现存在
19、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 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断定位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五、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 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通知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篇: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
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持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 为不合格的; (九)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
21、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十)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五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福州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古田路分公司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茶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茶叶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
22、销售领域的茶叶,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下列茶叶属于不合格: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茶叶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标准;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茶叶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
23、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条分公司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茶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茶叶,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五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茶叶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
24、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茶叶,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茶叶进行处理。 福州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古田路分公司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分公司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分公司质检员负责承担。 二、分公司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分公司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八、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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