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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噪声管治规章制度.docx

1、区委噪声管治制度 为有效防治我区噪声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噪声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一)噪声整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出现的难题、难点,协调和处理重要事项。噪声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加部门由区环保局确定。 (二)定期信息通报和联络员制度 1.每个季度或半年对环境噪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具体内容需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2.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具体工作; 3.因人事变动需调整增补人员,应及时予以

2、调整。 (三)联合执法制度 1.联合执法单位包括。监察、环保、工商、公安、文体、消防、供电等部门。区噪声整治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联合执法部门。 2.联合执法单位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开展联合执法时,各执法单位由分管领导带队,不得无故缺席。 3.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由区环保局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定时或不定时开展联动监督检查。 4.联合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时,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位,执法人员相对固定。有现场强制执法职能的单位必须带齐责令停产、封存、扣押的有关法律材料。对阻扰现场执法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 5.现场执法。公安部门负责保护联合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暴力抗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工

3、商部门对违法经营的企业采取现场强制措施;供电部门采取断电措施,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行动。 6.宣传报道。宣传部门要紧密跟踪我区对噪声污染整治的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道。对违法排放噪声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对在噪声整治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促进噪声整治工作开展。 二、噪声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1.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按职责加强城市噪声监督管理,并纳入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 2.将环境保护审批纳入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建筑业工商审批、建设开工审批的前置程序,减少噪声污染源头; 3.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各行各业特别是文化娱乐业经营者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认识,增强广大市民的监督意识。 三、各部门职责 各噪声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对未完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和办理相关证照。对擅自向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群众投诉的经营单位核发相关证照的,除贯彻“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外,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督查制度 成立区噪声整治工作督查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大有关委办干部参加。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对被通报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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