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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07-12-11 来源:财教2007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3、管理。教育部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财政部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 “

4、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等。(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国家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专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国家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四)教学团队

5、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项目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指在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学习等。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由“质量工程”领

6、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审定后在年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20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四章决算管理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

7、目单位应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第十六条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中央部门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地方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省级教育厅(局)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厅(局),由省级财政厅(局)审批。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第二十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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